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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南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住(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4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逮捕。现某押于平南县看守所。

平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于201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某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3日1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拨打居住在平南县X村牛头岭屯陈某家的电话,谎称是陈某的儿子“阿四”,并说其在广东受伤需要进补,叫陈某和一个叫“何强”的男子联系,后陈某按照被告人黄某某所报手机号码打电话到“何强”手机,被告人黄某某又扮成“何强”与陈某联系,骗陈某到平南县X镇“广兴石油”加油站处,以封“利是”及购买药品为由,骗得陈某的现某人民币3050元。后被告人黄某某又以“阿四”的名义打电话给陈某,叫陈某拿人民币3000元人民币给“何强”,让他带来广东给其医病。当日下午5时,陈某按照约定来到平南县X镇X街找到被告人黄某某,被告人黄某某在未骗得人民币3000元的情况下又以要车费为由,骗得陈某的人民币20元。后被害人陈某的家人赶到揭穿被告人黄某某骗局,被告人黄某某在逃跑时被群众人赃俱获并交给闻讯赶来的公安干警。

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已经将被害人陈某被骗人民币3070元扣押并于破案后返还给了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苏某、黄某X、李某证言、被害人陈某陈某、现某勘查笔录、现某、现某照片、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户籍登记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5日起至2012年8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陈某胜

二○一二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林雅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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