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二中民初字第X号
原告王某甲,男,汉族,30岁,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中科专利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商标代理人。
被告北京益友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县X镇怡乐庄西30米。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丙,男,汉族,36岁,北京益友苑食品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晓青,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八里桥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X路甲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某,女,汉族,38岁,北京八里桥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北京益友苑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八里桥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中,被告北京益友苑食品有限公司就原告王某甲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第(略)号“京大(略)”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申请,该申请已于2003年3月18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鉴于原告王某甲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目前处于不稳定状态,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代理审判员宋光
二ΟΟ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冯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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