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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益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臧某,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

族,益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益阳市X区X街道办事处团洲村。因犯流氓罪、故意伤害罪于1994年9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1年1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又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2年4月1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逮捕。现押益阳市第一看守所。

益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臧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2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益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臧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益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中旬的一天,贾阳波因与团洲市场内“龚某冻库”老板龚某发生纠纷而心生怨恨。2009年5月24日,被告人臧某与贾阳波聊天时,得知贾阳波与龚某的纠纷后,提出帮忙“出口气”,教训“龚某冻库”的老板。当天,被告人臧某便指使何某调集人员砸掉“龚某冻库”。何某调集张某、秦某(均已判决)、夏某某(已劳教)等人手持铁棍、砍刀等凶器,将赫山区团洲蔬菜批发市场内龚某、郭某夫妇开的“龚某冻库批发部”内的冷柜、冰某、冻库等财物砸坏。经物价鉴定,被砸坏的物品损失价值16854元。

案发后,被告人臧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臧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龚某、郭某陈述,同案犯贾阳波、何某、张某、秦某、夏某某等人的供述以及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被损现场照片,鉴定文书,被告人臧某曾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以及到案情况说明和身份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臧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臧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且被告人臧某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但被告人臧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臧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臧某的刑期自2012年4月1日起至2013年5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爱英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陈一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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