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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焦某甲诉被告牧野区下焦某村村委会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原告焦某甲,男,1940年5月出生。

被告牧野区X村委会,住所地河南省汲县X村X村。

代表人,焦某乙。

原告焦某甲因与被告牧野区X村委会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3月15日诉之本院,同日本院决定立案受理。本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6日在本院牧野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焦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牧野区X村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其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按照新乡市委,市政府的统一安排,从2006年底,开始全市进入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攻坚阶段,下焦某村X村庄一样承担了创卫任务,在创卫期间,需要安排人力对村内存外的环境卫生进行集中清理,下焦某村两委考虑到原告身为老年协会会长,在村内威望较高,安排人好安排,就把安排干活的任务交给了原告。原告就按村X组织人员完成了具体的工作,所用人员的工作报酬大部分已发放,只有8400余元因临近第六届村委换届选举,村内资金冻结而没兑现。村委换届选举后,2009年4月份,因进行环境卫生整治,同样的原因又让原告找工干活,需支付工资1500余元,因村里经济紧张而未支付。原告为此多次找被告协商,还催要被拖欠的2007年、2008年、2009年创卫工资共计9952.50元,但被告始终不予支付。由于此工资关系村里88名村民的切身利益。原告为了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支付拖欠原告的工资9952.5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在诉讼中未提出答辩意见。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电源产业园区材料六张,证明村委会欠原告老创卫款8395元,2009年新创卫款1557.5元合计9952.5元;2、财务账目表打印件三张;3、信访意见书一份;4、2010年4月4日证明信一份;5、2010年4月4日焦××证明一份;6、2010年4月1日焦××证明一份。

被告未提交证据材料。

原告提供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对原告证据效力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原告陈述及提交的欠条凭证,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

下焦某村在创卫期间,需要安排人力对村内存外的环境卫生进行集中清理,下焦某村X排干活的任务交给了原告。原告就按村X组织人员完成了具体的工作。但因村干部换届欠原告创卫款8395元未结清。2009年4月份,因进行环境卫生整治,又欠原告工资1557.5元。因村委会一直以经济紧张为由未支付,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欠款9952.5元。

本院认为:劳动者有获取报酬的权利。本案中,被告牧野区X村X排原告进行创卫、环境整治工作,原告按照要求完成该工作,被告就应当支付相应劳动报酬。原告所诉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牧野区X村委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所欠原告款9952.5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为结算方便,原告预交的受理费不予退还,待案件执行时一并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方清伟

审判员:李九重

人民陪审员:杨文忠

二零一零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童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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