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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冷民初字第67-1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学生,身份证号码:x。

法定代理人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系原告父亲。

委托代理人屈某某,湖南湘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系原告外祖母

委托代理人唐某,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于2011年1月21日作出了(2011)永冷民初字第xx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现因原、被告双方在诉讼过程中达成了调解协议,并领取了民事调解书,依据原告吕某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继承人陈冬玉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凤凰园支行,账号x上的存款人民币80000元、账号x上的存款人民币20000元、账号x上的存款人民币4575.09元的冻结,准予支付;

二、解除对原告吕某法定代理人吕某提供的担保财产在永州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x上的存款人民币60000元的冻结,准予支付。

审判员黄登飞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杨楚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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