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毛××与被告石××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毛××,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省×县X村××组。

委托代理人李××,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县人,住××省××县X组,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石××,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区X区××镇X组。

原告毛××与被告石××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胡增辉独任审判,于2011年8月5日在岚角山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杨娴担任记录。原告毛××及委托代理人李××到某参加诉讼,被告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毛××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经同乡毛××介绍相识,同年2月18日双方在××市X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时间短暂,相互不够了解草率结合,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为了解除原告这一不幸的婚姻,曾于2009年12月23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离婚,法院考虑原被告和好的期望,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时融一年半有余,仍无和好期望,现一直分居无通讯联络,为了解除原告这一名存实亡的婚姻,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一份证据,

(20××)××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证实曾向法院起诉过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

被告石××未予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对原告提交的一份证据经本院核实,本院依法确认为有效证据。

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本院认定的相关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2004年原告毛××与前夫结婚,并生育两个女孩,2008年原告毛××与前夫离婚,两个女孩归前夫抚养。2009年2月初,原告毛××与被告石××经原告的同乡毛××介绍相识,毛××当即将自己结过婚的情况告知了被告石××。同年2月18日,双方在××市X区民政局登记结婚。被告支付原告10000元礼金,另为原告买某某、衣某等花费3000元左右。2009年3月下旬,因被告家庭经济情况不好,原、被告决定共同打工以改善家庭生活。原、被告在广东省阳江市打工一个多月后,双方因琐事而发生了争吵,同年5月,原告便离开被告到某某、深某等处打工至今,双方联系很少,感情淡薄。2009年12月23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依法判决不准离婚。时隔一年半,双方一直分居无联络,原告再次以没有建立夫妻感情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酿成纠纷。

本院认为,婚姻以双方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经人介绍后不到某个月结婚,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由于性格不和及家庭琐事的原因,双方发生争执,原告离开被告继续打工,双方缺少了沟通。2009年12月23日,原告以没有建立夫妻感情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依法判决不准离婚。判决生效后,双方一直分居无联络,说明原、被告之间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毛××与被告石××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胡增辉

二0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杨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某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5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