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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X诉被告X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XXX,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永州市X区人,住永州市XX路XX号,公民身份号码x。

被告XXX,男,汉族,19XX年X月7日出生,永州市X区人,住永州市X区XXXX号,公民身份号码x。

原告XXX诉被告X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德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原告分别于2007年11月15日、11月19日、12月17日与被告签订了三份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被告位于冷水滩区XX的一栋房屋中的门面一间,二、三、四、五主层住房各一套,并已按约支付了购房款19.5万元,余款在被告交付房屋后一次性付清,交房期限为预交房款后300天。原告支付购房款后,被告并未按约定交房,原、被告双方遂于2008年12月签订了一份延期协议,准许被告将交房日期顺延至2009年8月底,并承诺因延期交房赔偿给原告6万元及利息。截至2010年12月2日,被告仅将该栋房屋的一间门面及第三层钥匙交给了原告,但拒绝为原告办理房地产过户手续,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一、被告将位于冷水滩区XX的房屋一栋(含门面一间,住房四套)的房地产手续过户给原告;二、被告给付原告因其延期交房的利息6万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X将冷水滩区XX市场房屋一栋(房产证号为x)的门面两间、第二层一套(X0X)、第三层一套(X0X)交付给原告XXX;

二、该门面及房屋双方约定总价格为24万元,该购房款原告已经全部支付给了被告;

三、被告应在2011年4月X号前,将上述房产的过户手续过户给原告,所需税费由被告承担。若逾期不办理的,由原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被告负责为原告办理水电开户手续,开户费用由原告承担;

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杨德和

二0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张成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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