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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邓XX诉被告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分局工商行政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邓XX。(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胡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分局。

法定代表人成XX,该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XX,该分局副局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黄XX,该分局法制股股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邓XX诉被告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分局工商行政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本院于2011年10月20日受理后,于2011年10月2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邓XX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胡XX,被告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分局法定代表人成XX的委托代理人郭XX、黄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XX诉称,XX电信分公司郊区分公司代原告邓XX在被告处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办证过程中,原告邓XX从未委托XX电信分公司郊区分公司,原告也没有到被告处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现由于被告错误的办证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准予所请。

被告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分局辩称,原告邓XX冒用湖南省电信有限公司XX分公司郊区分公司的名义申请被告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这不能说是被告审查不严,而是原告自身存在过错,要求被告赔偿没有任何事实和理由,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邓XX就赔偿请求提供了如下证据:1、事实用工人员表,2、事实用工补偿通知,3、事实用工经济补偿通知,4、领款凭证,5、参会人员名单,6、电信公司的工号表,7、原告的工资证明,1-X号证据证实原告是电信公司职工,8、XX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书,证实被告给原告办理了执照,导致仲裁败诉,9、被告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证实被告对自己的错误行为予以纠正,10-11、请求赔偿的报告,12、赔偿申请书,10-X号证据证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3、特快专递,证实原告邮寄赔偿书的依据。经质证,9、X号证据被告无异议,对1、2、3、4、5、6、7、8、10、12、X号证据有异议,认为证据来源不明。

被告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分局就答辩内容提供了如下证据,1、XX电信分公司委托李XX来办理证照提供的身份证,证实李XX是受公司委托,2、被告对李XX的询问笔录,证实办理证照的情况,3、李XX代理办理证照的名单,证实李XX全权代办证照的名单,4、法律依据,证实被告颁发证照的法律依据。经质证,对X号证据原告无异议,对1、2、X号证据有异议,证实都是电信公司单方行为,不是原告所为。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做如下确认,对原告9、X号证据因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1、2、3、4、5、6、7、8、X号证据因与本案有关联,经合议庭评议,本院予以确认,对10、X号证据因是重复证据,本院不予确认。对被告X号证据因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1、2、X号证据因与本案有关联,经合议庭评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依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的质证意见认定以下事实:原告邓XX是XX电信分公司的职工,而电信分公司没经原告授权就直接到被告处帮其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导致原告在申请劳动仲裁时败诉。于是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其撤销错误的颁证行为,被告根据原告的起诉要求,及时予以了纠正。原告认为得不到电信分公司的经济补偿,这一切都是因被告办证的过错,所造成的一切损失被告应该给予经济赔偿。其损失为16946.32元。原告拿到撤销营业执照决定书后,多次找被告对造成的损失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但因被告拒绝赔偿,遂酿成纠纷,原告起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XX分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对工商户管理颁证的职能部门,依法对工商户颁证是其法定职责,其颁证应依法定程序进行。XX电信分公司郊区分公司为便于管理,对辖区内的所有代办点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于是该公司委托职工李XX到被告处办理营业执照,被告根据李XX提供的名单和全部资料,为其办理了所交付的全部营业执照,但这些营业执照只能证明原告从2007年12月后是属于代办点的性质,以前的还是属于电信公司职工,更何况办理营业执照是电信公司单方面的行为,骗取被告办理的,过错不在被告,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但可以通过另一种法律关系予以调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邓XX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邓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朱凌云

审判员许永明

审判员曹祥青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刘丽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

(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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