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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XX诉被告唐XX、卢XX、邓XX、毛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罗XX,男,汉族,XX年XX月X日出生,冷水滩区X区X镇X组X号,公民身份号码:x。

委托代理人张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邓XX,女,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冷水滩区X区梅湾XX路居委会XX号,公民身份号码:x。

被告毛XX,男,汉族,XX年X月X日出生,冷水滩区X区XX路X号。公民身份号码:(略)。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荣S,XX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于2011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罗XX诉被告唐XX、卢XX、邓XX、毛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由审判员XXX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X、人民陪审员XXX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XX担任记录。原告罗XX的委托代理人张XX、被告唐XX的委托代理人龙XX、被告卢XX的委托代理人易达、被告邓XX、毛XX的委托代理人荣X及被告毛XX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罗XX与被告邓XX、毛XX达成了一致意见,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邓XX、毛XX给付原告罗XX土石方工程款人民币XX元整,本案原告罗XX与被告邓XX、毛XX纠纷就此结清;

二、上述款项在本协议签字后三日内被告邓XX、毛XX支付原告罗XXXX元,余款XX元于2012年元月十五日前一次性付清给原告。

三、如被告邓XX、毛XX不按约定期限付款,则应支付原告罗XX违约金XX元。

本案诉讼费XX元,减半收取XX元,保全费XX元,共计XX元,由被告邓XX、毛XX承担XX元,原告罗XX承担XX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

人民陪审员XXX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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