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罗XX,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X区X镇X组,公民身份号码:x。
被执行人永州市XX公司。
地址:永州市X村码头。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刘XX,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X区XX路XX号,公民身份号码:x。
第三人熊XX,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X区XX宿舍,公民身份号码:x。
第三人许XX,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X区河东XXX栋X楼右边,公民身份号码:x。
第三人曾XX,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X区XX公司,公民身份号码: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XX与被执行人永州市X区XX有限公司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明永州市X区XX有限公司因河道采砂承包到期停止经营,对外债务没有清算,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第三人刘XX、熊XX、许XX、曾XX系该公司股东(刘XX占公司股份20%、熊XX占公司股份30%、许XX占公司股份30%、曾XX占公司股份20%),应由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刘XX、熊XX、许XX、曾XX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刘XX、熊XX、许XX、曾XX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分别向申请人罗XX赔偿:XX元、XX元、XX元、XX元,四被执行人对上述赔偿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
审判员XXX
二○一一年十一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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