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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x诉被告xx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x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xxx,湖南x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x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xxx诉被告xx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29日受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柏子仁独任审判,于2012年1月4日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杨阳出庭担任记录。原告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x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诉称:2008年11月13日,原告与冷水滩区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于2011年10月26日取得了永州市X区xxxX栋X单元X层402房的房产证(权证号永房权证字第xxx号)。被告在未购买该房的情况下于2010年搬入该房居住至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1.被告立即从原告房屋中搬出,返还原告房屋并恢复原状;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费1000元,后续损失费按500元/月计算至被告搬出时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xxx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商品房买卖合同,拟证实原告购买了冷水滩区xxxX栋X单元X层402房屋;2.房产证,拟证实原告取得了冷水滩区xxxX栋X单元X层402房屋所有权证;3.李某辉、王荣付出具的证明,拟证实被告于2010年强行住进该房屋至今;4.现场照片2张,拟证实被告侵权事实存在;5.房屋租赁合同,拟证实因被告侵权,导致原告在外租房。

被告没某,亦没某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5份证据,证实了原告享有讼争房屋的物权,和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物权,且被告均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其真实、合法,又与本案有关联,予以采信。

本院依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原告的当庭陈述,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08年11月13日,原告与冷水滩区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支付了购房款136500元,购买了xxx项目中的X栋X单元X层402房,建筑面积126.36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114.94平方米。原告于2011年10月26日取得了永州市X区xxxX栋X单元X层402房的房产证(权证号永房权证字第xxx号),该房屋坐落在xxx。被告在未购买该房的情况下于2010年搬入该房居住至今。原告于2011年9月25日以每月500元租金租用他人住房居住至今。

本院认为,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某、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原告一方取得了争议房屋的所有权,其物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在无权占有该房屋的情况下占有原告房屋,原告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被告擅自使用原告的房屋,原告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不能正常使用该房屋而另行租赁房屋,被告应当承担原告因此而成的经济损失。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应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x返还原告xxx位于xxx房屋(即冷水滩区xxxX栋X单元X层402房),并恢复原状;

二、被告xxx赔偿原告xxx经济损失1000元,逾期按500元/月计付原告xxx经济损失至被告xxx实际交付原告xxx原房时止。

上述一、二项限被告xxx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被告x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柏子仁

二0一二年一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杨阳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三十六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某、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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