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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诉被告××区X村民小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区人,学生,住××市X村X组。

法定代理人胡××,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区人,住址同上,系原告之父,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胡××,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区人,住址同上,系原告祖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区X村X组。

负责人莫××,系该组组长。

原告胡××诉被告××区X村X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于2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年1月6日、3月2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胡××的委托代理人胡××、被告××区X村X组负责人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诉称:因××大道扩建,原告所在集体的田地被征收。被告分配土地款的方案是田地和人口各半,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和其他家庭一样,按实际人口计算,原告没有享受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的权利。20××年10月29日被告进行第某次分配,每人3215元均发放到;20××年3月27日被告进行第某次分配,但尚未发放。因分配不公的问题原告曾多次找村干部、政府帮助解决,均未果。原告认为被告分配土地补偿款不公,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某十五、二十七条,《××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生子女家庭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分配土地补偿款方案中有关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无权增加一人份额的规定无效,给原告发放第某次分配应得的补偿款3215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独生子女证、××区X镇计划生育证明,证实原告系独生子女;

证据二、××区X村分配到户明细表,证实第某次分配村里每人、每亩田应分配多少,独生子女没有按政策多分一人份额;

证据三、20××年3月30日××区X村X组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方将如何分配的事实情况告知原告方。

被告××区X村X组辩称:一、答辩人所作出的分配土地补偿款方案是经集体研究表决的结果,是典型的村规民约的表现,所有的集体村民应当遵守,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二、《××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是行政法规,且《××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生子女家庭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颁布时间为20××年4月14日,没有溯及力。即对20××年10月份已经作出的分配且分配到位的方案不能推翻;三、省高院的指导意见不合理,没有具体的时间限制,即享有的时间没有约定清楚,政府每月补发20元一个月的独生子女费到了14岁就停止;四、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本案实际起诉时间为20××年12月超过二年诉讼时效;五、对于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在后的子女,不应当享受此前分配的补偿款。综上,原告的诉请依法予以驳回。

被告在举证期内未提交证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组织双方对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三没有提出异议,本院依法确认为有效证据。

根据本院依法采信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依法确认如下事实:

原告于××××年××月××日的,××××年×月×日其父母领取独身子女父母光荣证,是被告方组里的农村X组织成员。

因××大道扩建,原告所在集体的田地被征收。政府依法对被征收的田地进行了补偿。20××年6月29日,政府将补偿资金分配到被告组里的。被告进行集体研究决定,组里可参与分配的是截止20××年9月1月日前登记造册的农村X组织成员;土地补偿款按人口与田地各半分配,每人补偿金额是3215元,每亩田的补偿金额是2305元。20××年10月29日被告组织进行了第某次分配,但对于独生子女的分配时没有增加一人份额。为此,原告多次向村干部及政府反映。20××年至20××年期间×××镇X组织双方协调,但未达成结果,而酿成本纠纷。

本院认为: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国策,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并对奖励依法予以保护。本

案中的征地补偿费用是国家给予农村X组织及其成员的有关征地补偿费用。被告在取得土地征收补偿费后,依法进行集体研究决定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方案,但其分配方案中未给“领证独生子女户”多分一人份额,违反了法律规定。原告于××××年×月××日出生,××××年×月×日其父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告是符合被告集体决定参与分配的农村X组织成员,同时又是领证的独生子女,故对于原告诉请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起诉超过二年诉讼时效,本案原告自某道权利被侵犯后。一直向×××镇政府反映,要求处理;而×××镇X组织双方协调,故诉讼时效已中断,对于被告这一辩称不予支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生子女家庭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是法律适用指导,没有作为判案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某十三条、第某十七条第某款、第某、《××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某十五条第某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某百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区X村X组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征收补偿费×××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区X村X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年×月×日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某十三条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第某十七条自某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某、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第某十五条自某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报乡X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作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X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所需费用由各级计划生育经费分担。

(二)农村X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家庭给予照顾。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对独生子女入某、入某、就学、就医、就业以及就业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待。

(四)各级人民政府和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

《××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生子女家庭征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

一、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家庭,依据《××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某十五条第某款二项之规定,对农村X组织在分配征地补偿费时,要求多分一人份额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但其诉讼时效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三、农村X组织以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系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决定为由,对独生子女家庭请求多分一人份额予以抗辩的,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某百四十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

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

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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