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吕某某与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原告吕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告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原告吕某某与被告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3年6月19日经本村姬慧玲介绍借给被告1300元,并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3分。后与被告失去联系,被告一直未还款。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及其利息共3198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原告提供有被告2003年6月19日所写1300元借条以支持自己的主张。

被告答辩状称,借原告款是事实,但并无某定利息一事,并承诺2010年9月底一次性还清。

被告无某某。

本院根据原、被告陈述及当庭举证,确认本案事实如下:

2003年6月1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300元,该1300元借款至今未还。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1300元至今未还的事实清楚,原告的请求证据充分,于某有据,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月息3分支付利息的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某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暂时无某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某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借款1300元,并自2010年3月5日起按中国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款之日。

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六份,上诉于某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二年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在执行。

审判员韩建伟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毅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借贷 惠民 某某 民间 纠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2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