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周某与XX建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钟XX。

委托代理人徐XX。

被告XX建某。

法定代表人周某X,男。

原告周某(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XX建某(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建某独任审判,于2012年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钟XX、徐XX,被告法定代表人周某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自2008年3月24日起为被告承建某金石蓉园安置小区供应“路路通”材料,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共欠原告材料款71300元,并由被告项目负责人周某平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713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被告欠款属实,但该笔欠款已由被告委托甲方(即长沙市X区X街道办事处石人村拆建某程指挥部)付款,此款应由甲方解决,甲方对此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周某平只是挂靠被告公司的项目经理,被告现已无经济能力支付该笔款项,被告只要有支付能力就会履行付款义务。

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20日,长沙市X区X街道办事处石人村X区二期统建某户代表张炳良等七人作为甲方与被告作为乙方签订一份《石人村金石蓉园统建某工程承包合同》,由被告承建某人村金石蓉园统建某二期工程,被告法定代表人周某X、项目负责人周某平在该合同上签字,并加盖了被告的公司印章。自2008年3月24日起,原告一直为被告供应“路路通”水电材料,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被告于2009年3月17日、2009年5月6日分别向长沙市X区X街道办事处石人村拆建某程指挥部(以下简称石人村拆建某挥部)出具书面的委托付款函,要求石人村拆建某挥部代为向原告支付相应货款,但石人村拆建某挥部一直未予支付。2009年5月20日,被告项目负责人周某平向原告出具一份书面《证某》,该《证某》载明:石人村X区二期工程欠原告“路路通”材料款共计71300元,此款同意由建某方代扣代付。此款经原告的多次催讨,被告及石人村拆建某挥部均未支付。2012年1月5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委托付款函、证某、《石人村金石蓉园统建某工程承包合同》等证某,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作为涉案买卖合同关系的相对方,理应承担相应的付款义务。案外人周某平与被告是否系挂靠关系,被告并未提供相关证某予以证某。被告出具的书面委托付款函,实际上确认了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案外人周某平作为被告项目负责人向原告出具书面《证某》,应认定为代表被告的职务行为,该《证某》载明的被告欠原告货款71300元,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对上述货款虽委托石人村拆建某挥部代为支付,但石人村拆建某挥部并未实际支付。同时,石人村拆建某挥部并非涉案工程项目的实际建某方,也未与原告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石人村拆建某挥部并无向原告直接支付货款的义务。因此,对被告要求石人村拆建某挥部承担连带责任的辩称意见,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XX建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周某货款71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83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91.5元,由被告XX建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建某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谭利超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4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