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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彭某诉被告黄某离婚某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

原告彭某,女,生于XX年XX月XX日,汉族,重庆市开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略)。身份证号:XXX。

委托代理某张益奎,开县汉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某,男,生于XX年XX月XX日,汉族,重庆市开县人,初中文化,务农,住(略)。身份证号:XXX。

委托代理某薛东,重庆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彭某诉被告黄某离婚某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12日立案受理某,依法由审判员何德友适用简易程序,已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及委托代理某到庭参加了应诉,本案现已审理某结。

原告彭某诉称:1998年10月在广东打工与被告相识,1999年正月举行婚某,在2003年9月13日双方补办结婚某。X年X月X日生育一双胞胎取名黄x、黄xx,由于被告对小孩不尽义务,我将小孩抚养到一岁半后,由公婆代养至今。从2007年7月8日我与被告在深圳市开餐馆,由于被告打牌赌钱,其餐馆经营不善,于2009年正月25日停业,共亏损现金20余万元。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架、打架,所以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黄某辩称:原告主张的相识、婚某、补办结婚某及生育子女的时间属实,但其相识时间是98年正月初八。小孩在1岁多后由被告父母代养至今。婚某双方一直在外打工,在2006年9月至2009年2月份在东莞开餐馆,2010年6月至10月在深圳承包一个小餐馆经营4个月,因开餐馆经营不善而亏损含双方的借债14万多及赊欠货款6万余元至今未偿还。而后我给他人餐馆打工,原告进厂打工,于2011年10月不知原告的下落。现双方感情未破裂,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某明:1998年农历正月初八原、被告在广东务工相识恋爱,1999年农历正月初五举行婚某同居生活,2003年9月13日原、被告自愿在民政办补办结婚某记。2001年5月9日原、被告婚某双胞胎取名黄x、黄xx,两个子在1岁多时由原告抚养,尔后原、被告外出打工,其两个儿子由被告父母代养至今。2006年9月原、被告向各自的亲友借款共14万余元在深圳市开餐馆,在经营期间,因生意不好,加之被告爱打牌,双方时而发生争执,其餐馆赊欠货款6万余元至今未给付;2009年农历正月25日餐馆停业。2010年6月至10月原、被告又在深圳承包一个小餐馆经营4个月停业。原、被告经营餐馆期间含赊欠款及借资投入款亏损20余万元至今未偿还。此后原告进厂打工,被告给他人餐馆当厨师。从2011年10月原告与被告中断联系,现原告以双方性格不合等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

上诉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提供有:原、被告及子女的户口证明,结婚某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佐证。但原告未提供夫妻关系破裂的相关证据证明,本院对原告列举的户口证明和结婚某书证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某履行了合法登记,此婚某应受法律保护。婚某原、被告相互了解基础较好,婚某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并生育双胞胎。原、被告为了家庭共同外出打工,从2006年9月双方向亲友借资14万余元在深圳开餐馆,因经营管理某善,造成餐馆赊欠货款和投资款共亏损20余万元。原、被告对经营餐馆的亏损资金压力大,导致双方在思想上的争执矛盾,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但现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某事实、理某、证据不足,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在庭审中,请求原告看在两个儿子的面上和多年的夫妻感情份上和好,坚决不同意离婚某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只要原、被告各自克服不足之处,共同努力挣钱偿还债务,其夫妻关系是能够和好如初的。因此,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某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彭某的离婚某讼请求。

案件受理某120元,原、被告共同负担,(已由原告垫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期内不上诉的,或者期内上诉又撤回上诉的,或者期内上诉但未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120元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何德友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黄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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