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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与被告湖南省军区机关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廖某,女,汉族,居民,住(略)。

法定代理人李某乙,男,汉族,居民,住(略)。与原告廖某系夫妻关系。

被告湖南省军区机关医院。住所地长沙市A-西路X号。

委托代理人黎某某,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居民,住(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受理原告廖某与被告湖南省军区机关医一案后,于2012年5月9日书面通知原告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11800元,但原告廖某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缴纳。依照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廖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朱小山

二O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周文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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