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罗x汉与被告黄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流市人民法院

原告罗x汉,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黄x,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罗x汉与被告黄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欧颖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某玲、甘雯雯参加的合议庭,于2012年7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吕博担任法庭记录。原告罗x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x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x汉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5年在北流市第六瓷厂工作时相识谈婚,1996年7月16日双方按农村风俗举办婚礼后同居生活,X年X月X日生育女儿罗x梅,X年X月X日生育儿子罗x,但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2000年1月被告外出打工,之后再没有任何音讯。两个子女一直随原告生活。请求法院判决两个非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

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及户口本各1份,用以证明原告的身份;2、村委会证明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共同生活并且生育了两个子女。

被告黄x未提供答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视为其对答辩和质证权利的放弃。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罗x汉与被告黄x于1996年7月16日同居生活,X年X月X日生育女儿罗x梅,X年X月X日生育儿子罗x。2000年1月被告黄x离家外出,此后双方没有联系。两个子女一直随原告生活。

本院认为,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原告罗x汉与被告黄x作为罗x梅、罗x的父母,有抚养罗x梅、罗x的义务。由于两个孩子长期随原告罗x汉生活,并且被告黄x去向不明,所以两个孩子应由原告抚养。原告自愿负担两个孩子的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罗x汉与被告黄x的非婚生子女罗x梅、罗x由原告罗x汉抚养,抚养费由原告罗x汉负担。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x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玉林城东支行,账号:20-(略))。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欧颖

人民陪审员李某玲

人民陪审员甘雯雯

二0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吕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2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