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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某伪造公司印章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眉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眉山市X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略)。因涉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2年2月23日被取保候审。

眉山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眉东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犯伪造罪公司印章罪,于2012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夏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某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2009年4月,被告人夏某挂靠四川省眉山市华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眉山市X村X村水泥修建工程。因该工程的《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需加盖眉山华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印章,被告人夏某在未经眉山市X区分局审批,未办理《印章准刻证》的情况下,在眉山城区找人伪造了一枚“四川省眉山市华丽建筑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并将该枚印章用于东坡区X村X路修建工程的《开工报告》与《竣工验收报告》。被告人夏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报)处警登记表,现某勘查笔录、现某、现某照片、指认现某照片,夏某对盖有伪造印章的开工报告、竣工验收申请书签字确认的照片,关于柳圣乡X村X路面硬化的协议,开工报告,竣工验收申请书,四川省眉山华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四川省眉山华丽公司印章模,证人何某、汪某某的证言,被害单位法定代表人唐加林的陈述,情况说明,申请刻制印章须知,介绍信,抓获经过,视听资料,被告人夏某的户籍信息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夏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夏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夏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张小芹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陈慰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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