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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与薛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侯某。

被告薛XX。

原告侯某与被告薛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建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她与被告婚后生育三个孩子,现均已成年。1989年共建六间平房,从2007年起,被告与她人关系暧昧,并来往至今,且为此殴打她,现双方分居生活达三年以上。故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六间平房4间归她所有,2间归被告所有。

被告辩称,他自幼家贫,与原告成婚后。男到女家,后与原告父母发生纠纷而回原籍生活。他性格急躁。偶尔与原告有争执、打闹。他与别人合影是因他们是同月同日生。关系较好因过生日才照的,为此引起原告误会,是他的不是。现请求原告谅解,给予改正之机。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82年初结婚,男到女家共同生活,婚后月余被告与原告父母发生纠纷,原、被告遂回被告原籍生活。后双方生育三子,现均已成年,2006年原、被告及孩子共建六间平房(其中三间仅完工主体)。近年来原、被告因生活琐事时有争执,被告与异性合影被原告发现后,双方矛盾加剧。互相猜疑。2011年春节期间。因原告与异性说话时间较长,引起被告不满,双方发生厮打。原告遂离家外出并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促其和好,但原告坚持其诉讼请求。被告则知错愿改请求原告谅解给予他改正之机。因双方各持己见,调解无效。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数十年在共同生活中理应互相关心,照顾,互相信任。共同搞好家庭生活。但被告在共同生活行为不检点,引起夫妻关系不睦。过错在被告,现被告知错能改,原告应予谅解,给其改正的机会,只要双方共同努力加强沟通,互相谅解、信任。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现原告在被告知错愿改,夫妻感情尚未确已破裂的情况下,坚持离婚显属草率。故对其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为了维护社会家庭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侯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建辉

二0一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张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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