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9)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贵州省城乡建设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X路X号X楼。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协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X路省粮食局招待所内。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贵州美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X路粮贸大楼X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贵州省城乡建设工程总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贵州协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美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黔高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贵州省城乡建设工程总公司于1999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某顺
审判员刘贵祥
代理审判员贾纬
一九九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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