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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丙、黄某诉被告陈某、邓某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丙,(基本情况略)。

原告黄某,(基本情况略)。

被告陈某,(基本情况略)。

被告邓某丁,(基本情况略)。

本院于2012年5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丙、黄某诉被告陈某、邓某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某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李某丙、黄某诉称:2011年9月6日,原告李某丙、黄某与被告陈某、邓某丁签订一份《修路承包合同书》,约定两原告为两被告在资兴东江镇X村修建一条运输木材的公路,按每米29元计算报酬,另双方还约定按10万元的30%承担违约责任。2011年11月15日,经验收两被告应支付两原告报酬5万元,后被告支付了35000元,剩余15000元至今未付。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连带支付两原告欠款15000元及违约金30000元,并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的与事实不符,两被告已经支付40000元给两原告,现在只有10000元未付清。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6日,原告李某丙、黄某与被告陈某、邓某丁签订《修路承包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原告李某丙、黄某为被告陈某、邓某丁在资兴东江镇X村修建一条运输木材的公路,报酬按每米29元计算,另原、被告双方还约定了3万元的违约金。2011年11月15日,经双方验收,被告陈某、邓某丁应支付5万元工程款给原告李某丙、黄某。嗣后,被告陈某、邓某丁支付了40000元给原告李某丙、黄某,剩余10000元未付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某、邓某丁一次性支付原告李某丙、黄某欠款(10000元)及律师费用(1400元)共计11400元,该款于调解协议签订之日付清;

二、原告李某丙、黄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原告李某丙、黄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某飞

二0一二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尹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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