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9)经终字第222—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商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广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信托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黑龙江信托公司)拆借资金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1999年3月16日以(1998)黑经初字第X号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广州信托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于1998年10月28日根据黑龙江信托公司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以(1998)黑高告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了上诉人广州信托公司在北京广州大厦投资51%的份额(约值1亿元)。1999年3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以穗府函(1999)X号函致本院称:1996年9月12日,广州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以下简称广州驻京办)与广州信托公司签订一份合作建设北京广州大厦项目协议书,根据该协议的约定,广州信托公司向该项目出资人民币1亿元,并享有相应的权益。1998年8月31日,广州信托公司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请求退出广州大厦合建项目,并要求退回出资额。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广州大厦的全部建设资金改由市政府拨款解决,并向广州信托公司全额退款。据此,广州驻京办与广州信托公司签订了终止合作建设北京广州大厦项目协议书。同年9月2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向广州市财政局发出《关于同意给市国投拨款的通知》,指示广州市财政局向广州信托公司拨款人民币1亿元及相应的利息,以退回广州信托公司在广州大厦的全部出资。当月8日,广州市财政局致函广州市政府办公厅,其已从广州信托公司于1997年12月19日,1998年3月25日和5月5日向市财政局借支的人民币3亿元中抵拨,作为广州市人民政府向广州大厦财政投资的资金。原审法院在不明上述事实的情况下裁定冻结了案外人广州市人民政府的财产,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销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黑高告保字第X号民事裁定和(1998)黑高告保字第5—X号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广州信托公司的请求,批准将北京广州大厦的全部建设资金改由广州市人民政府拨款解决。为此,1998年8月31日,广州驻京办与广州信托公司签订了一份终止合作建设北京广州大厦项目协议书。同年9月8日,广州市财政局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的通知,已从广州信托公司向广州市财政局所借款项中抵扣了广州信托公司在北京广州大厦投资的人民币1亿元。据此,广州信托公司在黑龙江信托公司于1998年10月28日申请诉前保全时对北京广州大厦工程已不再享有权益。广州市人民政府及广州驻京办对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黑高告保字第X号民事裁定第2项,即对冻结广州信托公司在北京广州大厦投资51%的份额(约值1亿元)所提异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法有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保全广州信托公司在北京广州大厦的投资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撤销。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黑高告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主文第2项即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北京广州大厦投资51%的份额(约值1亿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李天顺
审判员宋晓明
审判员周帆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沙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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