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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农副产品进出口公司与中国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代购代销合同纠纷案

时间:1999-05-2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8)经终字第48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8)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省农副产品进出口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X巷X号。

法定代表人:戴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甘肃省农副产品进出口公司满洲里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X街甲X号。

负责人:胡某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甘肃省农副产品进出口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甘肃省农副产品进出口公司满洲里公司代购代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8)内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于1999年3月24日向其发出(1998)经终字第X号预交诉讼费通知书,限其自收到该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略)元,期满仍未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甘肃省农副产品进出口公司于1999年4月13日收到该通知后,至今仍未交纳。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98)内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宋晓明

审判员周帆

审判员于松波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沙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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