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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与海南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特种金融债券发行兑付担保合同纠纷案

时间:1999-04-0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8)经终字第39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8)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华信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X路X号亚希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该公司总裁。

上诉人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海南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特种金融债券发行兑付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琼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于1998年10月15日申请缓交上诉费称:由于我公司目前资金十分紧张,特向贵院申请缓交上诉费2至3个月时间,一旦我公司资金缓解,即交纳上诉费。但该公司在自己限定的期限内,至今仍未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宋晓明

审判员周帆

代理审判员吴庆宝

一九九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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