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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某、卢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1月9日被陆川县公安局留置,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川县看守所。

被告人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1月9日被陆川县公安局留置,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陆川县看守所。

陆川县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某、卢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2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林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某、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陆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某叫詹某帮其购买一辆二手车,詹某联系“老黑”后,二人于2012年1月9日12时许,到博白县X镇合江桥头以8000元向“老黑”购买一辆来历不明的中兴威虎牌皮卡汽车(车牌:桂x,车辆认别码:x(略),发动机号:(略)Z)。交易后,由卢某驾车往博白县东平方向行驶,在博白县X镇英梅收费站被公安民警拦截,卢某掉头撞开拦截的车辆继续逃窜,被公安民警开枪将车轮胎击穿,并当场将二人抓获。经陆川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该车价值70088元。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车收缴返还给失主。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证明。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詹某、卢某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詹某、卢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同。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失主的陈述及报警材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机动车登记信息材料、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物品清单及指认照片、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卢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詹某、卢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詹某、卢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一十二条第某款、第某十五条、第某十七条、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某条、第某条第某款、第某、第某条、第某一条第某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詹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7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9日起至2012年11月8日止。缴纳罚金的期限为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卢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7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9日起至2012年11月8日止。缴纳罚金的期限为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谢祖宁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罗敏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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