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何某交通肇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X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兴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南宁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因犯盗窃罪2006年3月8日被广州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7年1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1月10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蒙某某,广西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宁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兴检刑诉字(2012)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宁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及辩护人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何某驾驶桂x号重型专项作业车沿322国道由西往东行驶,被害人杨某某驾驶桂x号小型普通客车搭载梁某、黄某、肖某某、韦某某、覃某某、曾某及刘某7人沿322国道由东往西行驶,两车行驶至322国道四塘镇中旺加油站西侧路口时,由于何某驾车左转弯未让直行的桂x号小型普通客车先行,导致两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杨某某当场死亡及小客车上梁某等5名乘客受伤(其中:韦某某、梁某、黄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肖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的道路交通死亡事故。事发后被告人何某即用手机(号码:x)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认定在该事故中,被告人何某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2011年11月10日公安人员通知被告人何某到交警支队接受调查,并于当日对其刑事拘留。

同时查明:被告人何某的家属及所在公司赔偿伤者和死者133873.47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道路交通事故报案立案登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图及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车辆检测报告、尸检报告、赔偿凭证、(2006)天法刑初字第X号广州市X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三人重伤,对事故发生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何某主动打电话报警,是自首,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在本案中被告人何某前罪是故意犯罪,后罪是过失犯罪,故被告人何某的行为不构成累犯。被告人何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且其家属主动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何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10日起至2012年11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视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

审判长张慧

人民陪审员英泽丞

人民陪审员郭存荣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婷婷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交通肇事罪 何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6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