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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非法行医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10年5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崔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3月份以来,被告人崔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村李×家门面房开展内科诊疗活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卫生局分别于2008年12月5日、2009年8月21日对崔某某下发了管卫医罚字[2008]第X号、管卫医罚字[2009]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仍继续非法行医。2010年5月5日,崔某某正在从事非法行医活动时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指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西大街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及查询被告人身份及前科情况,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卫生局移送卫生行政执法材料,证人孙××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根据被告人崔某某犯罪的事实和性质,对其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鉴于被告人崔某某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志强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琚&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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