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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蔡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某犯窝藏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兰、张某、陈某佳、陈×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2007年12月2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7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林某,福建辉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窝藏罪,于2011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取保候审。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蔡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某犯窝藏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兰、张某、陈某佳、陈×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1年12月16日作出(2011)榕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蔡某对刑事部份判决不服提出上诉。附带民事部份判决未上诉、抗诉,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提讯上诉人蔡某、审阅上诉书及二审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1年7月26日晚8时许,被告人蔡某与被害人陈××到福州市X村X村X村民何××家参加宴席。席间双方因敬酒发生口角争斗。争斗中,被告人蔡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刺中陈××左胸部后逃离现场。被害人陈××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中左胸部导致心脏破裂大出血死亡。当晚10时许,被告人陈某明知被告人蔡某持刀伤人,仍骑摩托车将蔡某送至晋安区西园涵洞口,后又将摩托车留给蔡某使用,并借给蔡1800元人民币,协助其逃匿。次日下午13时,被告人蔡某、陈某在晋安区X区X房间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王××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1年7月26日晚,他到何××家赴宴。当晚8点多宴席散后,他和蔡××、林××、陈××、王×云、蔡某等六、七人又聚到一桌喝酒,喝酒的过程中,有人为了劝蔡某喝酒,就说陈××按辈分是蔡某的表哥,叫蔡某给陈××敬酒,蔡某听后很不爽说:什么屁表哥,陈××当时有说:“你说我屁表哥,那我不喝了”,当时蔡某就说:“你喝不喝,喝不喝”,陈××仍是说:“你说我屁表哥,我就是不喝”,接着蔡某就把手中装满啤酒的酒杯一起朝陈××的脸上丢了过去,就这样陈××就和蔡某吵了起来;争吵过程中,陈××先拿身边的儿童塑料车朝蔡某扔了过去,接着蔡某就从右腰间掏出一把折叠刀绕过劝架的人追到陈××身边要去捅陈××,陈××见状就拿起身边的短木头凳去打蔡某,打到在劝架的蔡×坦头部,后来他看到陈××的胸部冒出血来,蔡某的右手握着一把匕首。

2、证人蔡××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1年7月26日晚上他到邻居何××家赴宴。大约到了21时许宴席散了,他和王仁锐、林某、蔡某、陈××等七八个人拼成一桌继续喝酒,喝酒过程中,有人讲陈××是被告人蔡某的表哥,让蔡某给陈××敬酒。蔡某就举起杯给陈××敬酒并说了一句玩笑话:什么表哥、屁表哥,后来陈××就生气不拿杯子说:“我不喝你敬的酒”,蔡某就将酒杯里面的酒泼向陈××,陈××见蔡某向他泼酒就站起来冲向蔡某,在场的其他人把他俩人分开,分开后他俩人还是对骂,陈××顺手拿起一个儿童车砸向蔡某,蔡某非常火,从裤兜掏出一把刀,右手持刀从正面刺向陈××的左胸部,刺中后,陈××的左胸部就开始流血,陈××看见蔡某捅刺他,就从旁边地上捡起一把凳子朝蔡某砸去,结果砸到来劝架的蔡×坦头部。蔡某看见陈××的胸部流血了就逃离现场,王仁杰等人就将陈××送往医院进行治疗。

3、证人王×云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1年7月27日下午6点多,何××在其涧田村的家中摆了四桌酒席宴请大家。大约到晚8点半,蔡某在敬酒时朝陈××扔了一个啤酒杯,接着蔡某和陈××各拿了一把塑料椅子站了起来要打架,同桌的村民想拉住他们二人,但是没劝住,蔡某和陈××在争斗中,陈××左胸部被蔡某用刀捅伤。

4、证人何××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1年7月26日,他在涧田村的家门口摆了四桌酒席宴请村里的一些邻居、朋友。到晚上20时30分左右,他去送一些朋友离开,当他送完人往回走到离家12米左右的地方时,看到蔡某和陈××在他家门口打架,陈××左边腋下在流血,他赶紧叫王仁杰去开车并和陈××一同将陈××送到铁路医院,在医院期间,蔡某有打他电话问陈××的情况。

5、证人陈××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1年7月26日,何××在家请客,他过去帮忙。到了晚上八点半左右,陈××和蔡某两个人扭打在一起,蔡某手上还拿着一把刀,其他人把他俩人拉开,等俩人被分开时,他看见陈××的左胸下有个伤口,正在不断地往外流血,蔡某见陈××受伤,就跑了。后他和何××以及另外一个村民急忙把陈××送到医院去抢救。

6、证人蔡×坦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1年7月26日晚上8点左右,他在何××在家喝酒时,看见陈××和蔡某在吵架,他怕双方酒后情绪激动会惹出什么事,就赶紧过去劝架,陈××突然抄起一把木头椅子朝蔡某砸去,当时他处在俩人中间,怕椅子砸到人惹出事,就急忙上前用手挡了一下椅子,可是没挡住,椅子砸到他的额头上,当时就流血了,后来他看见陈××身边围着几个人将陈××送到医院。蔡某往山上跑掉了。当晚,他有看见蔡某腰间别着一把黑色刀柄的刀子。

7、证人林××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1年7月26日晚上,陈××和蔡某因为敬酒之事发生争执,陈××拿塑料凳子向蔡某砸过去,蔡某有拿东西朝陈××胸部附近捅,后他就看见蔡某手上拿着一把折叠电工刀,他就把蔡某的刀夺下。

8、证人陈×宇的证言,证实2011年7月26日晚20点左右,她得知其父亲陈××在村里喝酒的时候跟别人吵架,胸口被捅了一刀,正在铁路医院抢救时,她即赶往医院,其到铁路医院的时候,其父亲陈××已经过世了。事后她听当时在现场的人讲其父亲是被蔡某用刀捅的。

9、证人蔡×晶的证言,证实2011年7月26日晚21点20分许,他弟弟蔡某在电话里告诉他用刀把陈××捅了。

10、证人韩××的证言,证实2011年7月27日中午吃完饭后,陈某带他去了铂晶时代X楼X房间,看见房间里有一男一女,男的是蔡某,进去之后,刚坐下来都还没有说话,警察就冲进来把他们屋里的人都带走了。

11、证人张××的证言,证实2011年7月27日中午,她应约到铂晶时代X楼X房间见蔡某。蔡某告诉她,昨晚在涧田村X村民起了冲突,用啤酒瓶砸死了那个村民,蔡某还讲打算第二天上午去自首,让她陪去。没过多久,又来了两个她不认识的男子,连说话都没有,警察就冲进来把他们几个带走了。

12、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法医学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陈××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中左胸部致心脏破裂大出血死亡。

13、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出具的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2011年7月26日在福州市X村X号门前发生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林××在案发时在场劝架,并把被告人蔡某手上的刀具夺下来,事后扔在西园路口拐至罗汉山的路边草丛内,公安机关在林××的带领下在草丛内找到一把黑色的折叠刀并予以提取。

1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验图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并在现场对三处血迹进行取样和提取到上述黑色小刀一把的地点。

15、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生物物证鉴定书,证实在现场提取的血迹、被告人蔡某作案用的黑色小刀上的血迹是陈××所留。

16、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证实在送检的被害人的内容物中均未检验出氰化物、甲基苯丙胺和常见苯二氮卓类安眠药。

17、户籍证明,证实被害人陈××及其二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18、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福建省仓山监狱罪犯档案资料,证实被告人蔡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2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7月5日刑满释放。

19、福州市X区泉头客运站、福州市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监管帮教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某所在的工作单位和居所地村委会均同意对被告人陈某监管帮教。

20、被告人蔡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1年7月26日晚,其和陈××在参加同村何××家的宴席期间,因敬酒之事发生争吵,他将酒朝陈××泼过去,两人开始对骂,陈××拿了一架儿童车朝他扔过来碰到了他的左肩,当时他就火了,挣脱了旁边劝架的人,冲向陈××并从裤子右边口袋掏出一把折叠刀,右手持刀顺势朝陈××的上半身捅去。陈××被刺中后,拿了一把木头凳子想砸他,结果砸到夹在他们中间来劝架的蔡×坦的头上,这时林××就跑到他面前把他手上的折叠刀拿走,随后他就跑离现场。他逃离现场后打电话叫在其家的陈某、小罗用摩托车送他出村。路上他告诉陈某、小罗他拿刀把陈××捅了。后陈某就把摩托车留给他,他和小罗就骑摩托车到小罗的家。期间,他还打电话给何××询问陈××的情况。当天晚上22点左右,他打电话叫陈某到小罗家来,顺便也向陈某借点钱,陈某来了之后,他和陈某、小罗讲了当晚持刀捅人的事情,后来他和小罗到铂晶时代开房间,因他身上没钱,小罗帮他在铂晶时代开了X房间,陈某也过来并借给他1800元。2011年7月27日13点左右,他在铂晶时代X房间被公安机关抓获。

21、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1年7月26日晚21时左右,他和小罗在蔡某家接到蔡某的电话后,他骑车牌号为闽x的女式摩托车载着蔡某和小罗出村,路上蔡某告诉他和小罗因喝酒,跟陈××动了手,并用刀捅了陈××。蔡某让他送到西园涵洞口,之后他把摩托车留给了蔡某和小罗,自己去了女朋友孟立伟家。当晚22点左右他在接到蔡某的电话后就到小罗家。后蔡某要去铂晶时代开房间住并向他借钱。之后蔡某和小罗打的去了铂晶时代开房,他骑着摩托车到铂晶时代楼下取了钱并将其中1800元借给了蔡某。7月27日上午约10点,他两个西园村朋友电话告诉他蔡某捅死了人,之后13点左右,他和韩××去铂晶时代找蔡某,当时在场的有他、蔡某、韩××和蔡某的女朋友,没过几分钟,警察就进来将他和蔡某抓获。

原判认为,被告人蔡某因琐事纠纷,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陈某明知被告人蔡某是负案在逃人员,仍提供财物帮助蔡某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被告人蔡某并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蔡某的犯罪行为造成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共人民币177735元应予赔偿。鉴于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较轻,可依法对被告人陈某适用缓刑。据此,依法判决:一、被告人蔡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对被告人蔡某限制减刑。三、被告人陈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蔡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兰、张某、陈某佳、陈×宇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77735元。(上述赔偿款扣除已赔偿的人民币40300元,剩余赔偿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付清。)五、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兰、张某、陈某佳、陈×宇的其他诉讼请求。六、被告人蔡某被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上诉人蔡某及其辩护人的上诉、辩护理由:1、本案系琐事引发争吵,被害人陈××首先用儿童塑料车打砸被告人,才激化成双方互殴,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2、本案系激情引发的突发性犯罪,结果虽然严重,但手段一般,情节尚不属严重;3、上诉人具有主动投案的主观意愿,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其亲属亦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部份损失。原判对其从重判处死缓刑后,再次从重予以限制减刑。请求对上诉人蔡某从轻处罚,判处无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蔡某犯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及原审被告人陈某犯窝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据以认定的证据有:当日同桌喝酒的证人王××等人的目击证言及辨认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的提取笔录;上诉人蔡某、原审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辨认笔录;上诉人蔡某前罪的刑事判决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上述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系被害人陈××激化双方的争吵,具有一定过错的上诉、辩护理由,经查:1、证人王××等多人证言证实,喝酒当时,系同桌人说蔡某按辈份应给陈××敬酒,蔡某心生不爽对陈××口出粗言,双方发生互骂,当陈××表示不喝时,蔡某就将酒杯里的酒泼向陈××,被害人陈××便拿起身边的儿童塑料车还手扔向蔡某,蔡某随即掏刀绕过劝架的人捅刺陈××胸部,致陈××死亡。上述过程有多名在场证人目击,足以证实系蔡某首先动手泼酒,事态才由动口对骂激化成动手互殴,致死亡的严重后果发生。故该诉、辩理由与事实不符。

关于上诉人蔡某有主动投案的主观意愿,应予从轻处罚的上诉、辩护理由,经查:2011年7月26日晚,上诉人蔡某作案之后,被害人陈××即被送入医院抢救。当晚蔡某通过电话,即知晓陈××死亡,但直至次日下午13时,仍未有投案自首行为,最终经侦查人员预伏守候才将蔡某抓获归案。故蔡某有主动投案的主观意愿得不到客观事实的支持,难以采信。应予从轻处罚的诉、辩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蔡某因口角小事竟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后果极其严重;原审被告人陈某明知蔡某负案在身,仍资助财物帮助藏匿,行为已构成窝藏罪。上诉人蔡某且系累犯,前罪也是暴力性犯罪,人身危险性大,依法应从重处罚。原判鉴于本案系民事纠纷引发和已履行部份经济赔偿等情节,对上诉人蔡某酌情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同时考虑其人身危险性大,予以限制减刑,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及辩护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被告人蔡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予限制减刑的刑事裁定。

审判长辛方玲

审判员王光生

代理审判员林某峥

二0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罗镇祥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五十条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某、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四十八条【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第五十七条【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应】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二百零一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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