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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龚某诉被某周某、第三人彭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乡县人民法院

原告龚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居民,住x。

被某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居民,住x。

第三人彭某,男,汉族,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农民,住x。

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诉被某周某、第三人彭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称原、被某、第三人另行协商解决,遂于201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龚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龚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王修文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高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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