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武汉证券公司与郑州市国债服务中心有价证券租赁合同纠纷案

时间:1999-01-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7)经终字第3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7)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证券公司口营业部。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口区中山大道X号。

负责人:张某,该营业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武汉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市国债服务中心。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该中心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该中心职员。

委托代理人:杨立浩,郑州昭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武汉证券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佘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某,武汉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汉证券公司口营业部(以下简称口营业部)为与被上诉人郑州市国债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郑州国债中心)及原审被告武汉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有价证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豫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1994年7月8日,郑州国债中心与口营业部签订一份《有价证券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口营业部向郑州国债中心租赁1993年(3)期国库券1000万元,租期从1994年7月8日至1996年1月8日止,期限为一年六个月。合同同时约定,口营业部在提券时,应开出债券代保管收据,合同期满后,由口营业部负责将所租赁债券送回郑州国债中心,收回债券代保管收据,逾期未送回,按逾期票面额10‰计收罚息,逾期超过10天,口营业部仍未送回所租赁债券,则视为违约,加罚票面额1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当日,口营业部派员从郑州国债中心金库一次提取1993年国库券1000万元(其中三年期300万元,五年期700万元),并在债券出库清单上签名。当日,口营业部提券回到武汉后,即给郑州国债中心出具了证券代保管凭证。合同到期后,口营业部不能及时归还租赁的国库券,在郑州国债中心多次催要下,1996年7月12日,郑州国债中心、口营业部与案外人焦作市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以下简称投资公司证券部)签订一份债权债务转移协议书,三方协商,投资公司证券部所欠口营业部债务500万元,由投资公司证券部在海南三亚信托的500万元债权抵偿口营业部所欠郑州国债中心债务之一部分。协议还约定:口营业部欠郑州国债中心余款1220万元,由双方另行协商。下余券款口营业部至今未能归还。郑州国债中心于1996年9月20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口营业部、证券公司立即返还租赁国库券1000万元之券证,支付到期国库券利息220万元,支付违约金60万元,承担差旅费及全部诉讼费用。在原审庭审中,郑州国债中心变更诉讼请求,请求额为(略)元。

另查明:1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4)X号《关于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项规定: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为在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第三十三条规定: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一律不得具有法人地位。1994年1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武银管(1994)X号《关于同意设立武汉证券公司口营业部的批复》:同意设立口营业部;该部为证券公司的分支机构。293(3)期、(5)期国库券到期为1996年3月1日,每100元国库券兑换人民币(略)元。3中国人民银行1994年8月9日发布的《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实行许可证制度……未取得许可证者,一律不得经营金融业务。4郑州国债中心索要欠款数次往返郑州与武汉,支出差旅费计款(略)元。5口营业部1994年1月17日经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领取金融许可证书。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郑州国债中心与口营业部所签《有价证券租赁合同》,因郑州国债中心未申报领取金融许可证不具金融主体资格,故该合同应确认为无效,郑州国债中心对合同无效应负责任。由于合同无效,郑州国债中心起诉要求口营业部依据双方合同约定的数额支付利、罚息及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口营业部接受1000万元国库券后,除当即按约支付60万元外,余款未按期归还,是引起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应据实如数返还,扣除该60万元以外的国库券兑付金及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相应利息,并赔偿郑州国债中心为索要上述欠款所支付的3万余元差旅损失;口营业部虽领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该部作为证券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应具有法人地位,故证券公司对口营业部不能支付的上述款项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所述,郑州国债中心起诉部分请求有理,予以支持。口营业部所辩称的先期支付的60万元应冲减本金及合同无效不应支付违约金等的请求有理,予以支持。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口营业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清偿郑州国债中心借贷国库券兑付金(略)万元,逾期利息(略)元(逾期利息自兑付期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五,暂计算至1996年11月4日)。二、口营业部赔偿郑州国债中心催要券款所支付的差旅费(略)元。三、证券公司对口营业部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财产保全费(略)元,由口营业部承担,案件受理费(略)元,由口营业部负担(略)元,郑州国债中心负担8141元。郑州国债中心预交的上述费用,除其应承担的部分外,下余(略)元不予退回,执行时由口营业部一并予以偿还。

口营业部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未将合同内容认定违法,并作为无效合同的条件实为不妥。将有价证券借贷合同按照场外证券回购合同的处理原则作为判决的依据,并将国库券本息的逾期息全部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与法无据。特别是致使合同无效,应承担主要责任的被上诉人不承担任何经济损失,以及未判令上诉人应首先返还无效合同所取得的财产,有悖于我国法律对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郑州国债中心答辩称:上诉人虽有金融许可证,但以租赁形式达到非法融资目的的行为,即超越其金融许可证批准的经营范围,其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是知法违规。上诉人在整个证券租赁过程中,仅付出60万元租赁费,按照财政部规定,其提取的1000万元国库券从1996年3月1日即可兑换成(略)万元人民币,其长期占有、使用达三年之久,虽经我中心十几次派人催要,除转嫁债务500万元外分文未付,是导致本案纠纷的根本原因。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证券公司未作陈述也未出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1994年7月8日,郑州国债中心与口营业部所签有价证券租赁合同,因郑州国债中心未申报领取金融许可证,不具备经营金融业务主体资格,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与政策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郑州国债中心对合同无效应负责任。口营业部接受1000万元国库券后,除当即按约支付60万元及其后通过债权转移方式支付500万元外,余款未按期归还,是引起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口营业部应据实如数返还上述余款及相应利息,并赔偿郑州国债中心为索要上述欠款所支付的3万余元差旅费损失,还应承担逾期付款的滞纳金。口营业部虽然领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该部作为证券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应具有法人资格,故证券公司对口营业部不能支付的上述款项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诉人口营业部称是被上诉人造成合同无效,应由其承担经济损失,且原判未判决首先返还财产不当的上诉理由,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本案所涉合同虽因郑州国债中心的原因造成无效,但口营业部长期占有、使用本案1000万元国库券,除另行支付的60万元及通过债权转移的500万元外,其余分文未还,足以证明口营业部已无返还原物能力,且造成本案债务不能归还并非郑州国债中心所致,而恰恰是因口营业部长期未归还该1000万元国库券所致,故无理由判由郑州国债中心首先返还财产并承担本案经济损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处基本得当,但鉴于中国人民银行自1997年9月1日下调贷款及逾期还款利率的实际情况,对原判决口营业部均按每日万分之五承担逾期付款滞纳金部分应作相应调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和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豫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和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承担部分。

二、变更上述判决第一项为:口营业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郑州国债中心租赁国库券兑付金(略)万元,逾期付款滞纳金自兑付期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1997年8月31日,从1997年9月1日至付清本金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四计付,逾期给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由口营业部承担(略)元,郑州国债中心承担814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徐瑞柏

审判员臧玉荣

代理审判员吴庆宝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敏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1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