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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陵区区支行与周X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陵区区支行。

住所地:杨陵区X路X号。

代表人孙某某,男,汉族,杨陵区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赵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杨陵支行干部,住武功县X镇X路建设银行家属院。

被执行人周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系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生,住安徽省颖上县X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陕杨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于2012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周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贷款及利息共计13538.96元,并承担执行费10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陵区支行于2012年6月25日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杨执字第X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建鹏

代理审判员张艳萍

代理审判员张雯雯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朱育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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