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8)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莱英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X路嘉华大厦。
法定代表人:范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浦志强,北京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海南省分行直属龙华支行。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X路X号甲金都大厦。
负责人:王某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刘淑琴,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莱英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海南省分行直属龙华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琼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琼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宋晓明
审判员周帆
审判员于松波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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