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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甲与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甲,女。

被告周某乙,男。

原告周某甲诉被告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段仁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甲、被告周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甲诉称:2007年7月,周某甲与周某乙双方相识,同年11月周某甲怀孕,X年X月X日生一女孩,2010年6月9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周某乙嗜赌成性,2009年3月还带着异性到处游玩,对家庭其及小孩照顾甚少。特别是2011年在周某甲第二次怀孕期间,周某乙不但不照顾,还动手打人,甚至威胁周某甲如不生一男孩,就要打死周某甲。由于第二次怀孕是违法生育,周某甲没办法做了引产手术,但周某乙更加变本加厉,到处游玩。现夫妻已分居一年多了,感情彻底破裂。请求依法判令周某甲与周某乙离婚;婚生小孩由周某乙抚养,周某乙赔偿周某甲夫妻共同财产装修和购买家电费12249.50元、医疗费2621.70元、婚前私有财产费用7000元,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30万元。

为支持其主张,周某甲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结婚证,用以证明双方系夫妻关系;2、门诊病历,用以证明周某甲被周某乙打伤;3、手术证明及手术费用,用以证明周某甲在医院引产所产生费用;4、照片,用以证明周某乙带异性朋友在外旅游所拍;5、电话详单,用以证明周某乙与周某甲从2012年1月至5月双方没有联系。

被告周某乙答辩称:周某甲所说不属实。周某甲与周某乙关系一直较好,夫妻偶尔有些争吵是难免的,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不同意离婚。

被告周某乙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周某甲与周某乙于2007年7月相识恋爱,于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周某甲森,于2010年6月9日登记结婚。婚前婚后双方感情较好。由于周某乙与周某甲领取结婚证后没有举行婚礼,周某甲感到有失面子,双方为此事争吵。特别是周某乙在外搞销售,结交一些朋友并拍下一些照片,并且在QQ上留言,引起周某甲强烈不满,周某甲一气之下回娘家,并诉来本院要求离婚。

上述事实,有周某甲提供的结婚证、门诊病历、手术费用、电话详单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核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周某甲与周某乙双方属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姻基础牢固。但由于周某乙没有信守诺言,领取结婚证后未举行婚礼,引起周某甲及家人不满。特别是周某乙在工作中交友亲密,到处拍照,造成夫妻矛盾加深。现夫妻双方虽有隔阂,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互敬互爱,遇事多商量,加强沟通,克服不足,夫妻关系完全可以和好如初。原告周某甲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理由不充分,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周某甲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段仁良

二0一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方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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