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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高等院校科技开发集团科教用品经营服务部等与天津开发区快讯通讯开发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

时间:1998-12-1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7)经终字第23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7)经终字第X号

原告:天津市高等院校科技开发集团科教用品经营服务部

原告:天津市传安寻呼台

被告:天津开发区快讯通讯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天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

本院于1998年8月8日对天津市高等院校科技开发集团科教用品经营服务部、天津市传安寻呼台与天津开发区快讯通讯开发有限公司和天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作出了(1997)经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因当事人对判决主文有关内容理解不一致,现补正裁定如下:

本院(1997)经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主文第四项中的“将传安台的经营权返还给服务部”包括将天津市传安寻呼台的用户及有关档案资料一并返还给天津市高等院校科技开发集团科教用品经营服务部。

审判长李天顺

审判员宋晓明

审判员徐瑞柏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贵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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