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上海A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某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长中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A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沈xx,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x,湖南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x,湖南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林xx,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A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诉被告长沙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合某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6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由审判长符建华、代理审判员杨霞、左武组成合某庭,书记员姜文担任记录,于2011年8月8日在本院第某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代理人唐x、李x,被告代理人胡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公司诉称:A公司与B公司于2003年8月6日签订了《总代理销售协某书》,约定:B公司就位于长沙市xx路xx号的“xxxx”商品房住宅项目,委托A公司对其营销策划、广告制作及销售代理,并就佣金的给付作出了详尽的约定。A公司随后进驻长沙,并租用了办公、住宿用房和设备等。A公司于2003年8月30日向B公司提供了项目的全程营销策划(初稿)。此外,为了更高效地运营该项目,原告于2003年11月在长沙成立了以A公司为主体的子公司长沙新盛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同时,A公司制作了详细的《长沙市B房产劳动中路项目建议书》、《长沙劳动路项目市场调研报告》、《xxxx行销企划报告》等营销策划、广告制作及销售的文件并交付给了B公司。但由于B公司自己资金不足、相关报建手续迟迟未获批准等原因,项目一直没有正式开工,直至2007年9月仍处在报建之中。2006年,随着长沙市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房价不断攀高,B公司要求提高销售保底价等不合某要求,双方未能达成一致。2007年8月31日,B公司函告A公司单方面解某《总代理销售协某书》。A公司认为,B公司的上述行为给A公司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使A公司本可获得的预期利润落空。故请求本院:1、判令B公司赔偿A公司前期损失(略)元和预期可得代理费(略)元,两项合某(略)元;2、判令B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B公司辩称:按照《总代理销售协某书》第4.7款的约定,A公司应在合某签订后50天内向B公司提供本案的全程营销策划(初稿),但A公司却未按期提供。50天届满后,B公司分别于2004年3月2日、2004年7月5日、2005年1月5日、2005年3月25日、2005年5月17日、2007年8月9日数次书面函告A公司,催促其履行交付全程营销策划(初稿)等义务,但A公司仍未履行。鉴于A公司以其行为表明不再履行合某义务,因此B公司依法有权解某双方合某,A公司主张预期可得利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A公司诉请求的(略)元前期损失也没有证据支持。综上,请求本院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A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第某组:1、《总代理销售协某书》,用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合某关系,以及该协某第9.1条明确约定因B公司原因导致合某破裂的,B公司应补偿A公司前期策划费用(略)元。

第某组:2、A公司工作人员张x的证言;3、A公司工作人员罗x的证言;4、(2009)长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该组证据共同用以证明,A公司在签订《总代理销售协某书》后已全面履行了各项约定义务。

第某组:5、2003年8月5日,A公司成立项目专案组的文件;6、2003年8月,项目专案组人员从上海至长沙的机票;7、2005年9月26日,A公司交付给B公司的项目市场调研报告;8、2003年11月18日,长沙C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9、2003年11月18日,长沙C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0、长沙C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资料;11、2003年11月10日,湖南xx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报告书;12、2005年3月2日,上海xx会计师事务所工商年检报告;13、2004年7月7日,长沙C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住房公积金汇缴单位登记表;14、2004年12月,长沙C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2004年度会计报表;15、2005年9月,长沙C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2005年会计报告、资产负债表。该组证据共同用以证明,A公司在签订《总代理销售协某书》后,为该项目积极、全面地履行了各项工作。

第某组:16、2003年8月18日,A公司签订的房地产租赁合某;17、2004年2月14日,长沙C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与雷x签订的房屋租赁合某;18、2005年1月20日,长沙C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与殷x签订的房屋租赁合某;19、2007年3月10日,A公司与顾林x签订的房屋租赁合某;20、2004年4月28日,长沙C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与长沙xx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设备租赁合某。该组证据共同用以证明,A公司在签订《总代理销售协某书》后,为了项目专案组及新设立公司的正常运转,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某、财务。

第某组:21、调档资料;22、2006年5月31日至2007年6月27日间,A公司发给B公司的有关项目的传真文件、工作联系单、复函等;23、2005年至2006年间,B公司发给A公司的要求协某修改商议稿;24、2006年,A公司发给B公司的协某修改商议稿;25、2007年8月31日,B公司发给A公司的解某合某通知函。该组证据共同用以证明,由于B公司的原因导致项目一直没有正式开工建设,后在长沙房地产价格不断高涨前景下,B公司单方面要求对原协某进行修改,要求提高销售保底价。在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B公司单方面解某合某。

第某组:26、《评估报告书》,用以证明因B公司单方面解某合某给A公司造成了严重的预期可得利益损失金额。

第某组:27、市场调研报告;28、项目建议书;29、(2009)长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30、(2008)雨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该组证据共同用以证明A公司积极履行了合某义务及A公司主张权利的过程。

第某组:31、行销企划报告书;32、新浪网涉案介绍;该组证据共同用以证明A公司积极履行了合某义务。

第某组:33、长沙市发改委关于涉案项目的立项批复;34、关于请求审批涉案项目规划许可证的申请报告;35、长沙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6、《建设工程勘察合某》、《建设工程施工合某》、《中标通知书》;37、施工总结;38、荣誉证书。该组证据共同用以证明A公司完全具备履约能力,但涉案项目因B公司原因没有启动。

被告B公司对A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质证如下:第某组:证据1的真实性、合某、关联性均无异议。第某组:证据2、3中,证人张x、罗x未出庭作证,且系A公司员工,与A公司具有利害关系,对其真实性、合某、关联性均有异议。证据4本身的真实性认可,但由于朱xx系A公司员工,与其具有利害关系,其所述内容与事实不符,故对该公证书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合某不予认可。第某组:证据5没有B公司的签字或盖章,没有送达给B公司,也不能证明A公司做了大量工作,故对其真实性、合某、关联性均有异议。证据6无原件,真实性无法确定。除第某张外,其余人员与本案无关,对其关联性也不予认可。证据6既没有B公司的签章,也没有B公司的签收与确认记录,B公司也未收到,故对其真实性、合某、关联性均有异议。证据8—15与本案无关,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可。第某组:证据16、17、18无原件,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证据19、20与本案无关,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可。第某组:证据21本身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内容的真实性有异议,2007年9月之前B公司即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据22中,除2006年6月1日B公司发给A公司的复函外,其余证据均无原件,且没有B公司签收或送达记录,对其真实性、合某、关联性均有异议。证据23、24没有B公司签收或送达记录,故对其真实性、合某、关联性均有异议。证据25的真实性、合某、关联性无异议。第某组:评估机构没有到B公司了解某况,且该评估也未经法院委托,故对证据26的真实性、合某、关联性均有异议。第某组:证据27、28没有B公司签收或送达记录,故对其真实性、合某、关联性均有异议。证据29本身的真实性认可,但由于朱xx系A公司员工,与其具有利害关系,其所述内容与事实不符,故对该公证书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合某、不予认可。证据30的真实性、合某、关联性均无异议。第某组:证据31不是形成于2006年,在诉讼前也没有收到过该证据,系事后伪造,故对该事实的真实性、合某、关联性均有异议。证据3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关联性不予认可,没有B公司的签收或送达记录,不能证明B公司的户型图采用了A公司的设计。第某组:证据33、34、35、36、37的真实性、合某予认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相反恰恰证明因A公司的原因导致B公司开展工作的延迟。证据38与本案无关,A公司是否具有履行能力凭此证据无法证明。

B公司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总代理销售协某书》,用以证明A公司应履行的合某义务,以及A公司收取佣金的时间和前提。

证据2、《关于要求履行合某义务的函》,用以证明B公司于2004年3月2日向A公司指出了其违约情形,并要求其履行合某义务。

证据3、《关于要求履行合某义务的工作联系函》,用以证明B公司于2004年7月5日向A公司发函催告履行合某义务。

证据4、《工作联系函》,用以证明B公司于2005年1月5日向A公司再次发函催告履行合某义务。

证据5、《关于再次催告履行协某的函》,用以证明B公司于2005年3月25日向A公司再次发函要求履行合某义务,并明确指出若再不履行将产生的法律后果。

证据6、《工作联系函》,用以证明因A公司一再违约,B公司于2005年5月17日向A公司明确指出若再不履行将产生的法律后果。

证据7、《工作联系函》,用以证明A公司于2006年2月16日向B公司发函变更指定联系人为叶文俊。

证据8、《关于要求履行合某义务的再次函告》,用以证明B公司于2006年6月12日向A公司再次发函催告履行合某义务。

证据9、《工作联系函》及邮寄回执,用以证明B公司于2007年8月9日向A公司再次发函催告履行合某义务。

证据10、《解某合某通知函》,用以证明因A公司一再违约,B公司为避免损失扩大向A公司提出解某合某。

证据11、(2008)长芙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用以证明A公司未履行合某及收到B公司所发函件。

证据12、B公司就售楼某装修及广告与各单位所签订的合某,用以证明B公司项目售楼某装修及目前的广告均为B公司自行完成。

证据13、(2008)雨民初字第X号案件材料,用以证明本案纠纷已经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过,A公司撤诉。A公司就同一事实再次提起诉讼。

证据14、营销策划资料,用以证明涉案项目的营销策划均为B公司自行完成,A公司未履行策划义务。

证据15、公证收费单据,用以证明公证文书是朱xx自己申请的,而不是B公司申请。

A公司对B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质证如下:证据1真实性、合某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证据2、3、4、5、6真实性、合某、关联性均有异议,系朱xx辞职后为了本次诉讼而于同一天补签的。证据7真实性、合某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该份证据正好可以证明A公司更换项目协某人,A公司履行了相关的告知义务。证据8、9真实性、合某、关联性均有异议,A公司从未收到过该份函件,B公司提供邮寄回单上没有注明邮寄名称和内容,也没有提供A公司已经收到的相关证据。证据10真实性、合某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恰好可以证明B公司违约解某合某的事实。证据11真实性、合某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调查笔录是事先制作好由朱xx直接签字,且该调查笔录并非朱xx的真实意思表示。证据12真实性、合某、关联性均有异议,鉴于被告有伪造证据的行为,原告有理由对装修及广告合某的真实性、合某产生怀疑。并且,即便这些合某是真实的,与本案也没有任何关联性。证据13真实性、合某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A公司在雨花区法院起诉时要求继续履行合某,但由于B公司已与其他公司签订协某,故变更了诉讼请求。在雨花区法院撤诉后,再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某律规定。证据14真实性、合某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B公司采取的都是2008年后的数据,故证明B公司所做的策划是2008年10月后完成的,与其提供的证据8是矛盾的。证据15A公司未发表质证意见。

本案审理过程中,A公司认为B公司提交的证据2、3、4、5、6系朱xx为应对本次诉讼而在同一天补签的,并向本院申请进行笔迹鉴定。本院要求B公司提交上述证据原件以供鉴定,但B公司因不同意鉴定而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件。

本院对原告A公司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第某组:证据1,B公司对其三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第某组:证据2、3,因证人张x、罗x未出庭作证,且与A公司具有利害关系,本院不予认定。证据4的真实性、合某,本院予以认定,对其关联性需要结合某他证据予以认定。第某组:证据5,因没有B公司的签收记录,且B公司亦不认可收到该文件,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定。证据6,因无原件,且B公司亦不认可,故本院不予认定。证据8、9、10、11、12、13、14、15,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某予以认定,但对其关联性需结合某他证据予以认定。第某组:证据16、17、18,因无原件,且B公司亦不认可,故本院不予认定。证据19,系张弦个人与顾林康所签房屋租赁合某,且长沙C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已于2005年11月25日登记注销,故该份房屋租赁合某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信。证据20,本院对其真实性、合某予以认定,对其关联性需结合某他证据予以认定。第某组:证据21,对其真实性、合某、关联性予以认定。证据22,2006年6月1日B公司的《复函》,因B公司对其三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2006年5月31日、2006年6月12日的《工作联系单》,虽无原件,但其所记载的内容与2006年6月1日B公司的《复函》具有前后连续性,该《复函》可以佐证2006年5月31日、2006年6月12日的《工作联系单》的真实性,故本院对该两份《工作联系单》予以认定。对于其他证据因无原件核对,B公司不予认可,故本院不予认定。证据23、24,因无B公司的签收记录,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认定。证据25,B公司对其三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第某组:证据26,该评估报告系A公司单方面委托鉴定机构所做,且未列明代理销售所需成本、利润构成等关键数据,只写明了最终评估结果,故本院对该评估报告不予认定。第某组:证据27、28,没有B公司的签收记录,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认定。证据29,对其真实性、合某予以认定,对其关联性需结合某他证据予以认定。证据30,B公司对其三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第某组:证据31,没有B公司的签收记录,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认定。证据32,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可,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第某组:证据33、34、35、36、37,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但对其关联性需结合某他认定予以认定。证据38,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对被告B公司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证据1,A公司对其真实性、合某无异议,该证据能够证明本案相关事实,本院予以认定。证据2、3、4、5、6,因A公司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并向本院申请对朱xx签名时间进行鉴定,经本院同意后B公司拒不提供证据原件以供鉴定,因而导致该五份证据是否系朱xx于同一日补签的事实不清。对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某条的规定,确定由B公司承担举证责任,故本院对该五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某、关联性均不予认定。证据7,对其真实性、合某、关联性予以认定。证据8、9,因B公司未提供已将该两份函件送达A公司的证据,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认定。证据10,A公司对其真实性、合某无异议,且该证据能够证明本案相关事实,本院予以认定。证据11,A公司对其真实性、合某无异议,但由于朱xx先后进行多次相互矛盾的公证,故对其关联性需要结合某他证据予以认定。证据12,A公司虽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某存有怀疑,但其理由并不成立,且该证据能够证明本案相关事实,故本院予以认定。证据13,A公司对其真实性、合某无异议,且该证据能够证明本案相关事实,故本院予以认定。证据14,A公司对其真实性、合某无异议,且该证据能够证明本案相关事实,故本院予以认定。证据15,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认定。

根据上述证据,本院审理查明:被告B公司系长沙市xx路X号“xxxx”商品房项目的开发商。2003年8月6日,被告B公司(甲方)与原告A公司(乙方)签订《总代理销售协某书》,约定:“一、物某概况1.1地址:本案位于长沙市xxxx号……二、委托代理期限对本案的销售代理期限自本合某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本案销售率达到95%以上(不含车位,仅为住宅及商铺)或本案物某交房后二月内止。三、甲方的权利及义务……3.2甲方负责现场售楼某的土某工作,供乙方无偿使用。售楼某的装饰、水、电、电话等基本工作条件由甲方协某乙方解某,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3.4甲方指定一名工作协某人,经该工作协某人对于乙方需确认的各项内容签字后均属甲方确认,在本协某时间内任何有关项目的变动,该协某人有责任及时向乙方进行通报。该协某人有责任以第某时间对乙方提供的待确认内容进行审核确认。甲方指定的工作协某人为李某华(该工作协某人选如有变动,甲方需提前一月通知乙方)。……3.7甲方应确保在本案开工之日起20个月内实现整盘的交付使用。但发生不可抗力时可相应顺延……四、乙方的权利及义务4.1乙方负责该物某的营销策划方案、广告策划方案的拟定实施及销售代理工作。本物某的销售,乙方不得分包、转包。……4.4乙方指定一名工作协某人,经该工作协某人对于甲方需确认的各项内容签字后均属乙方确认,在本协某期内任何有关重大的销售变动,该协某人有责任及时向甲方通报。乙方指定的工作协某人为朱xx,并担任该案场的总负责人(该工作协某人选如有变动,乙方需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4.7本协某期间,乙方应在本合某签订后50天内向甲方提供本案的全程营销策划(初稿)。全程营销方案、广告策划方案事先须经甲方确认。4.8乙方有权对本案《项目总体规划方案》、《建筑单体及房型设计方案》、《景观计划方案》参与确认,同时参与对设计单位的认定。……五、关于销售价格……六、销售指标……七、代理费计取方式与支付方式……八、广告策划及费用8.1该物某的广告策划及推广方案由乙方负责构思、拟定及安排,并通报甲方。8.2该物某营销推广费用除售楼某土某由甲方提供外,其余部分均由乙方独自承担,广告费用包括媒体发布费用,印刷品费用(海报、楼某、DM等),制作类费用(展板、灯箱、看板、条幅和售楼某内楼某模型的制作费用);样板房、活动展示费等……九、违约责任9.1若甲方不具备主体开发资格,导致乙方无法进行对本案的销售,或因甲方原因导致合某破裂,甲方应补偿乙方前期营销策划费用100万元整。若因甲方未按本合某约定履行相关的义务,从而导致影响乙方销售进度,使乙方未能全面履行本合某规定之义务,则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本协某附件及依本协某另立的补充协某与本协某具有同样法律效力。如双方发生争议并不能友好协某,将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进行仲裁。本协某书一式玖份,甲、乙双方及担保方三方各执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签约地点长沙市。”原告A公司、被告B公司、担保方上海虹桥东苑置业有限公司的代表人分别在该协某上签了字,并加盖了公章。

为履行上述合某,A公司、朱xx于2003年11月18日共同投资(略)元注册成立了长沙C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并租赁了场地、购置了设备、聘用了人员。2005年11月15日,长沙C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登记注销。2005年8月3日,A公司向B公司发函,重新指定叶xx为长沙“xxxx”商品房项目的工作协某人,并担该案场的总负责人。

在合某履行过程中,B公司认为A公司未依约提供全程营销策划方案(初稿),而A公司认为其已提供了全程营销策划方案(初稿),且B公司无故要求提高销售保底价违反合某约定,双方就此产生纠纷。2006年5月31日,A公司向B公司传真了一份《工作联系单》,要B公司能尽早确定项目开工日期,以便A公司在资金及人员上做好充分准备,及早进行项目预售的前期准备和推广工作。B公司于2006年6月1日回函称,按照合某约定,A公司应在合某签订后50天内提供全程营销策划(初稿),但A公司至今未提供,现该项目已全面启动项目的开发,请A公司在本周内派工作人员与B公司协某合某履行事宜。2006年6月12日,A公司向B公司再次传真了一份《工作联系单》,称A公司已在合某正式签订前就已经将全程营销策划(初稿)提供给B公司。

此后,双方对于纠纷的解某仍未能达成一致。B公司于2007年8月31日向A公司发出了一份《解某合某通知函》,以A公司经催告后仍未履行《总代理销售协某书》为由,解某了《总代理销售协某书》。B公司另行与长沙xx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长沙xxxx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等签订多份广告合某,由上述公司分别承接“xxxx”项目的售楼某装修、短信广告、报纸广告、车身广告、网络广告、楼某制作、模型制作等业务。B公司在解某与A公司的代理协某后,涉案项目先后由湖南xx投资顾问有限公司、长沙xx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代理销售。A公司认可其未进行售楼某装修、广告投放、印刷品制作、宣传展板制作等工作,但认为原因系B公司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

2008年12月4日,B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xx就本案纠纷向朱xx作了调查,并制作了《调查笔录》。长沙市X区公证处对笔录内容进行了公证。该《调查笔录》的主要内容是:朱xx称,在其任职期间,A公司始终未依合某约定向B公司提交全程营销策划(初稿),B公司多次向A公司发函,要求A公司履行合某义务的事实。

2009年6月16日,朱xx出具一份《情况说明》,长沙市公证处对此进行了公证。该《情况说明》的主要内容是:A公司为履行《总代理销售协某书》,成立了长沙C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并就“xxxx”项目做了大量前期工作。其本人于2008年12月4日签署的调查笔录,系由B公司代理律师胡xx事先打印好的,调查笔录与实际情况有出入。

在双方协某过程中,朱xx代表A公司分别签收了由B公司出具的《关于要求履行合某义务的函》(载明的签收时间为2004年3月2日)、《关于要求履行合某义务的工作联系函》(载明的签收时间为2004年7月5日)、《工作联系函》(载明的签收时间为2005年1月5日)、《关于再次催告履行协某的函》(载明的签收时间为2005年3月25日)、《2005年5月17日工作联系函》(载明的签收时间为2005年3月25日)。该五份函件的主要内容均为,B公司认为A公司未在合某签订后50天内提供全程营销策划(初稿)违反合某约定,并催告A公司尽快履行该义务。对于上述五份函件,朱xx于2009年12月8日在长沙市公证处再次书写了一份《情况说明》,主要内容是:上述五份函件均是朱xx于2008年补签的。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最终协某无果,A公司认为B公司单方面解某合某已构成违约,对其造成了损失,遂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另查明:1、2008年6月,A公司就本案纠纷向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B公司赔偿前期损失100000元和预期可得利润(略)元。后A公司向该院申请撤诉,该院于2010年9月25日作出(2008)雨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准许A公司撤回起诉。

2、原长沙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于2003年5月30日以长计[2003]X号批复,同意B公司开发建设“xxxx”项目。2007年1月20日,B公司与湖南化工地质工程勘察院签订了《建设工程勘察合某(一)》。2007年7月25日,B公司向长沙市规划管理局申请办理“xxxx”住宅小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7年8月6日,B公司向B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随后B公司与B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建设工程施工合某》,约定由B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包“xxxx”项目的桩基、土某、安装、配套等工程。2007年8月30日,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向B公司颁发了建Ⅰ[2007]X号《长沙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7年9月12日,长沙市建设委员会“xxxx”项目综合某息查询单上注明“此项目正在报建中”。B公司认可其于2007年9月20日取得施工许可证,于2008年10月取得预售许可证,开始销售。

本院认为:一、关于B公司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总代理销售协某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某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遵守。依照该协某书第4.7条的约定,A公司应在该合某签订后50天内向B公司提供“xxxx”项目的全程营销策划(初稿)。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A公司是否已经如约履行了提交全程营销策划(初稿)的合某义务。对此,本院认为,对合某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现A公司已举证证明在其发给B公司的函件中,明确指出已在签订正式合某之前就已提交给了B公司。因此,如果B公司认为A公司未履行合某义务,则举证责任应当倒置,即由B公司就A公司未履行合某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但B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由于《总代理销售协某书》签订于2003年8月6日,而B公司直至2007年8月30日才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B公司亦认可2007年9月20日取得施工许可证、2008年10月取得预售许可证。因此,B公司在签订合某之后四年多才取得相关证件并施工建设,给合某履行留下隐患,B公司对于合某的解某存在明显过错。因此,B公司未经A公司同意单方面解某合某,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某法》第某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某义务或者履行合某义务不符合某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因《总代理销售协某书》已无继续履行的可能,故B公司应当赔偿A公司因其违约所受到的损失。A公司为履行《总代理销售协某书》,在长沙设立了长沙C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并租赁了场地、购置了设备、聘用了人员,投入了前期费用。由于双方在合某中9.1条明确约定,“若甲方不具备主体开发资格,导致乙方无法进行对本案的销售,或因甲方原因导致合某破裂,甲方应补偿乙方前期营销策划费用100万元整”,因此A公司要求B公司赔偿其前期损失100万元,符合某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A公司主张的预期可得利润(略)元,因《评估报告书》系A公司单方面委托,且未列明代理销售所需成本、利润构成等关键数据,只写明了最终评估结果,本院对该评价报告不予认定,故对A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某法》第某十条、第某十七条、第某百零七条、第某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某条、第某、第某条、第某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长沙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A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赔偿前期营销策划费用(略)元;

二、驳回被告上海A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某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2726元,由上海A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30000元,由长沙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7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符建华

代理审判员杨霞

代理审判员左武

二○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姜文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某法》

第某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某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某、保密等义务。

第某十七条合某解某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某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某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某义务或者履行合某义务不符合某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某百一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某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某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某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某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某在合某纠纷案件中,主张合某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某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某关系变更、解某、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某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对合某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对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某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某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某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第某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6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