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8)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分行东西湖支行走马岭办事处。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
负责人:曾某某,该农业银行走马岭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晓枫,湖北省法律事务中心第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善斌,湖北省法律事务中心第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门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X镇。
负责人:吴某某,该联社营业部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某耀,武汉市金融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该联社营业部副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男,汉族,天门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屈某某,女,汉族,天门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职工。
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分行东西湖支行走马岭办事处为与被上诉人天门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吴某某、屈某某存款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鄂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鄂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不予退回,对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原审人民法院根据重审结果,一并确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帆
审判员于松波
代理审判员吴某宝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钱卫清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