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蒋某与被告严某、被告莫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原告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罗某,湖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严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莫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蒋某与被告严某、被告莫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委托代理人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严某与被告莫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某诉称,两被告系夫妻,2010年,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18500元,用于支付购房款等费用,并承诺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在2011年2月底前全部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分文未付。原告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两被告迅速归还原告借款218500元;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16520元(利息已从2010年9月30日起计算至2011年11月10日止,利息要求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严某与被告莫某均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严某与被告莫某系夫妻关系,严某与原告蒋某均从事工程建设,相互较为熟悉。2010年7月29日,严某因购房缺少资金,向蒋某借款161000元,并出具借条,借条上载明:“今借到蒋某人民币壹拾陆万壹仟元整(161000元)。”2010年9月30日,严某又因工程项目建设,急需资金周转,再次向蒋某借款57500元,也出具有借条,借条上载明:“今借到蒋某人民币伍万柒仟伍佰元整(57500元)。”2011年2月1日,严某就所借的218500元与蒋某达成书面还款协议,约定在2011年2月底前全部还清,并以其所购买的位于长沙县X区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在另案中查明,严某购买的上述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其女儿严某名下)。此后,因严某一直未按协议上约定的期限还款,蒋某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庭审中,蒋某就其第2项诉讼请求中的利息调整为自2011年3月1日开始计算。

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由严某出具的两份借条及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予以证实,上述借条及“协议”上均留有严某签名,可以证明上述事实,对上述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严某向原告蒋某借款218500元,有原告蒋某提交的两份借据及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予以证明。被告严某与被告莫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两被告放弃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和对本案事实进行辩论的权利,在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提供的证据本身及其内容不真实的情况下,即以原告提交的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由此产生的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莫某与被告严某系夫妻关系,严某向蒋某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因此,对于蒋某要求严某和莫某共同偿还218500元借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严某向蒋某出具的两份借条上均未约定支付利息,属于无息借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的规定,原告主张由两被告支付自2011年3月1日起的借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严某和被告莫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蒋某借款2185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支付自2011年3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借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820元,其他诉讼费800元,共计5620元,由被告严某和被告莫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某

人民陪审员罗佳

人民陪审员陈森慧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易建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23条: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0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