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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诚意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新亚太房地产公司、广州天河区石牌街石牌村民委员会房地产合同纠纷案

时间:1998-10-2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8)民终字第11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8)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州市诚意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X路X街X号X室。

法定代表人:梁某,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新亚太房地产公司。住所地:广州市X路X号附楼X楼。

法定代表人:林某,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广州天河区X街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主任。

上诉人广州市诚意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意公司)为与广州市新亚太房地产公司、广州市天河区X街X村民委员会合作经营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粤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因诚意公司住所地不明,一审法院于1998年8月5日向该公司送达(1996)粤民初字第X号《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诚意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一审法院领取预交诉讼费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公告期于10月4日届满,诚意公司在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雅芬

代理审判员韩玫

代理审判员冯小光

一九九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贾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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