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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诉被告吕XX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资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何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谭XX,资兴市金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吕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2年5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何某诉被告吕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某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何某诉称,2010年元旦时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10年2月22日在资兴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又继续各自外出打工,并未一起共同生活。2011年正月两人一同去被告娘家拜年,被告就不愿意再跟原告回家,从此分居生活至今。期间原告多次去接被告回家,但被告态度坚决,不愿意与原告共同生活。为此,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吕XX辩称,同意离婚,但希望原告对被告进行补偿。

经审理查明,2010年元旦期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恋爱期间两人关系一般。2010年2月22日,原、被告在资兴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各自继续外出打工。2010年6月,被告吕XX怀孕,后经医院检查为畸形胎儿而引产,尔后原、被告夫妻关系冷淡。2011年春节期间,被告去娘家拜年后,就不再愿意与原告生活,夫妻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生育小孩,没有置办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住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何某与被告吕XX自愿离婚;

二、其它事项双方无争议。

五、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何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李某林

二0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曾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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