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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龚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倪正军,益阳市赫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干辉,湖南国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龚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与2012年2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狄卫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倪正军、被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干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龚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8年11月24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龚某雅。婚后,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无法正常沟通,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小孩出生后,被告未尽抚养义务,经常无故外出不归,未尽家庭责任。2011年3月13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因被告不同意离婚,要求和好夫妻关系,原告撤回起诉。原告撤诉后,原、被告仍未能和好夫妻关系,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要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依法判令婚生子龚某雅由原告抚养成年,由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

被告杨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实,如果原告坚决要求离婚,我同意离婚,但要求法院调解婚生小孩由被告抚养成年,被告不要求原告承担小孩的抚养费用。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11月24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龚某雅。原、被告婚后几个月,夫妻关系尚可。2009年正月起,原、被告因家庭经济问题开始闹矛盾,3月开始分居。2011年3月24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撤回起诉后,原、被告夫妻关系未得到改善,双方一直分居。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家具1套。另查明,原、被告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婚生子龚某雅出生后,一直随原告与原告母亲共同生活。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籍证明、资阳区X村民委员会的证明、撤诉裁定笔录及原、被告的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婚姻基础不牢,婚后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在双方为家庭经济困难发生矛盾后,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且双方分居已满两年,符合法定的离婚情形,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子龚某雅的抚养问题,原、被告为此发生争执,均要求抚养婚生子,考虑到婚生子龚某雅年幼,且一直随原告生活的实际,从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婚生子龚某雅前段宜由原告抚养,后段再由被告抚养。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因双方未达成一直协议,考虑到财产的具体数额不多,从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出发,其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原告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龚某与被告杨某离婚;

二、婚生子龚某雅由原告龚某抚养至2019年11月29日止,由被告杨某自2019年11月30日起抚养至成年;

三、夫妻共同财产家具1套归原告龚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龚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狄卫华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陈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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