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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甲与福州铁道大厦房屋租赁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时间:1997-11-0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7)民终字第9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7)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某甲,男,36岁,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古楼区柴铺河X号。

委托代理人:刘勇,福州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州铁道大厦。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大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闻碧静,华联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彦,华联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方某乙,男,40岁,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X路X号。

原审被告:福州新捷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方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方某甲为与被上诉人福州铁道大厦、原审被告方某乙、原审被告福州新捷顺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闽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方某甲于1997年10月21日以接受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方某甲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方某甲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方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雅芬

代理审判员冯小光

代理审判员贾静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刘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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