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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XX失火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XX省XX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郴州市X乡,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郴州市X组。因涉嫌失火罪于2012年4月6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执行逮捕,同年5月8日由北湖区检察院决某取保候审。

XX省XX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郴北检林刑诉字(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XX犯失火罪,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谭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日11时许,被告人谭XX带领其侄孙女谭XX、侄孙子谭XX姐弟俩人到北湖区X村地名“曾冲凹里”山场为谭XX的外波黄XX扫墓祭奠,由谭XX姐弟俩携带了事先准备好的钱纸、香烛和鞭炮,三人一同来到黄XX的坟墓前。因当天上午谭XX的杨XX等人已对该坟墓进行了扫墓,不需对坟头再进行清理。于是,被告人谭XX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了一炷香,谭XX用燃烧的香放了一封鞭炮。接着,被告人谭XX又用打火机点燃了钱纸,三人一起往燃烧的钱纸上添加钱纸进行祭奠。当烧到第二本钱纸时,突然被一阵风将燃烧的钱纸吹到附近不远处的茅草中燃了起来,因当天风大,气温高,火势迅速向山上蔓延,引发了森林大火。经当地干部群众奋力扑救,大火于当天下午4时许才被扑灭。此次火灾经林业技术经林业技术部门鉴定:过火面积为116.42亩,其中有林地面积为48.05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4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谭XX系北湖区江口中心敬老院一名残疾老人,患骨髓炎症病。其失火造成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谭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谭XX供述,谭XX、杨XX、刘XX、黄XX、刘XX、曾XX、谭XX、谭XX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鉴定结论,刘XX、黄XX、谭XX、谭XX、谭XX及XX区X村委会出具的证明,XX区X村委会和XX区XX敬老院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谭XX从轻处理的报告,被告人谭XX的身份及年龄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XX在森林防火期违反严禁野外用火的规定,擅自野外用火,造成大片森林被烧毁的重大火灾事故,其行为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XX犯失火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谭XX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其失火造成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对被告人谭XX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一)项,判决某下:

被告人谭XX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某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某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石XX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周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某定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某、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

二、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

(七)失火案

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过火有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5人以上的为重大案件;过火有林地面积50公顷以上,或者致人死亡2人以上的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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