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杨X岩与被告郴州市X村X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某

民事判决书

(2012)苏民初字第X号

原告杨X岩,男,20XX年X月14日出生,汉族,郴州市X区人,学龄前儿童,住郴州市X村X组,公民身份号码x。

法某代理人何X,男,19XX年X月2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同上,系杨X岩的养父,公民身份证号码(略)x。

被告郴州市X村X组。

负责人何X胜(又名何X盛),系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何X林,系该组出纳。

委托代理人何X两,系该组原组长。

原告杨X岩与被告郴州市X村X组(以下简称珠江桥村X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某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某独任审判,于2012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岩的法某代理人何X,被告珠江桥村X组的负责人何X胜及委托代理人何X林、何X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X岩诉称,原告是其法某代理人何X的儿子,户口在被告组。被告组将土地补偿款按每位村民64400元进行了分配,但拒绝分配给原告,故诉请法某判令被告给予原告享受同等村民待遇并补偿土地分配款64400元。

原告举证有:

1、原告杨X岩及法某代理人何X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资格和身份,系被告组的成员;

2、白露塘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证明,证明原告的要求通过司法某解途径未解决。

3、刘X春的存折复印件,证明被告组人均分配土地补偿款64400元;

4、调查笔录,证明被告组人均分配土地补偿款64400元,原告杨X岩未分配。

被告珠江桥村X组里有村规民约,户口迁入迁出应由组民大多数通过,原告的户口迁入未经组里村民大多数同意,故不享受组里待遇。

被告提供的证据有:

5、关于本组(被告珠江桥村X组)户口迁入迁出的协议,证明2004年的协议规定了户口迁入迁出的情况,原告未按协议迁入户口。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3,被告未提出异议,只对证据4提出应按村规民约办;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5不予认可。本院对原、被告所举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告杨X岩的法某代理人何X在与妻子结婚后未生育,带养了原告杨X岩,并将其户口落户于被告组。2011年上半年,被告部分土地被征用。2012年1月14日,被告将获得的土地征收补偿款平均分配给组里每位村民,平均每人64400元,但对原告却以其已结婚,户口应当迁出,不再享受本组待遇为由,不给予原告分配。原告在白露塘镇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的情况下,于2012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焦点问题是:原告是否应当享受被告组村民同等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村X组织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村X村规民约以及村X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能与宪法、法某、法某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能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某产权利的内容。”原告的户口在被告组,就是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与同组村民享有同等待遇,这是法某赋予原告的权利,任何人无权非法某夺;被告以原告户口应当迁入不合符村规民约为由而剥夺原告的分配权,于法某据,该主张不予采信。被告分配给该组每位村民土地征收补偿款64400元,原告要求补发,符合法某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某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郴州市X村X组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杨X岩土地征收补偿款64400元。

二、若被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05元,诉讼保全费670元,合计1375元,由被告郴州市X村X组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某。

审判员李某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陈奇伟

附本案适用法某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某则》第五条公民、法某的合法某民事权益受法某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某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某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某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某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某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某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某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某、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某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某动的财物和非法某得,并可以依照法某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9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