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济宁四方纸制品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总公司第二公司工程合同纠纷案

时间:1998-08-0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7)经终字第38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7)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济宁四方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嘉祥县X乡。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北京公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庆,北京公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山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总公司第二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忠平,济南市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济宁四方纸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总公司第二公司建筑安装红麻纸浆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鲁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1990年3月19日,济宁四方纸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公司)与山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总公司第二公司(以下简称安装公司)签订了红麻纸浆工程建筑、安装总承包合同。四方公司为建设方,安装公司为承包方。合同约定:承包方以建设方的17万吨红麻纸浆工程设计概算为基础,包投资、包工期和包质量总承包,以经有关部门审定的施工图预算加预算外设计变更签证为结算依据,在预算与概算相差上下浮动不超过1%时,包干指标不予调整,超过时只调整超过部分。总承包工程范围为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10千伏和35千伏电源线路工程、厂区内外通讯工程及厂外供水工程。工程总价设计概算包干总额为(略)元。工程拨款方式分为预付工程备料款和拨付工程进度款。预付建筑工程费第一次按建筑工程年度计划总额的30%拨付;以后在第四季度预付下年度工程计划的30%备料款;预付安装工程费第一次按安装年度计划总额的25%提前半年拨付,以后在第三季度拨付下年度计划总额的25%;安装工程材料由安装公司编制年度购料计划,经四方公司审定后提前三个月拨付60%备料款;为有利于安装公司的工作,工程开工后四方公司拨给5万元服务费。工程进度款依据完成工程量月报表拨付,拨付进度款时应扣除预付部分,拨至本年度实际完成计划总额的90%停止拨付,其余部分待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后一次付清。四方公司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天内向安装公司付清全部工程价款,如发生工程价款有增减项目,经双方代表协商签字后一次办理结清。四方公司负责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开工证,申请办理施工用电指标及界区外输变电线路,协调该工程与地方之间的关系及与工程有关的争议,确保连续供应建设所需的资金,根据合同中各付款规定及时向承包方办理拨款和结算,组织设计单位与承包方进行设计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工作,对承包方的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并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负责施工图纸供应。安装公司保证工期在约定的二年半内(1990年3月20日至1992年9月20日)按期完成,不受气象、环境、施工企业自身原因的影响,如遇国家认定的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及建设方责任范围内原因所致,工期不能按时完成时应顺延工期,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提交建设方,负责对建设方提供完整的竣工图及技术资料等。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及轻工部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查评定标准是该工程检查验收的依据,单项工程完工后,承包方整理出交工资料,并向建设方提交竣工验收书面通知,建设方在接到通知十五天内,申请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证书》上签字盖章。单机试车及无负荷联动试车由承包方承担,建设方配合并负责提供油料、燃料及动力消耗。建设方负责组织全部投料试车工作,承包方负责处理安装质量问题,确保试车工作顺利完成。工程未经交工建设方不能擅自动用,否则发生一切问题由建设方负责,但因保卫工作不善发生问题由承包方负责。合同签订后,四方公司办理了开工证,安装公司组织人力、机械进场施工。由于征地原因,施工现场周围村民干扰进场施工,致使工程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工。延至1990年9月1日,安装公司和分包建筑公司全面铺开施工,到1991年1月底,零米以下工程基本完成。之后,由于工程进度款和预付备料款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额拨付,致使工程不能连续均衡地施工。1992年5月到1993年6月,四方公司建设资金短缺,不能付款,致使工程处于停窝工状态。经协商,四方公司赔偿安装公司停工损失120万元。四方公司实际支付90万元,尚欠30万元未付。1993年6月中旬,四方公司建设资金得到落实,工程相继复工。双方在施工期间,多次就拨款和工期问题进行磋商。1994年5月18日,四方公司和安装公司达成《关于工程工期及资金拨付办法的协议》,约定:四方公司同意本年度按预算造价的61%支付预付款,本次将付足安装工程预付款274万元,同时付足县建公司1994年工程预付款。1994年安装工程进度款按7月份以前完成产值的39%拨付,以后按29%拨付。工期延至1994年8月30日。1994年9月21日,四方公司和安装公司就工程尽快完成所剩工作量形成纪要,约定各项工程于1994年9月25日至10月15日完成。1994年10月28日,四方公司和安装公司达成《红麻纸浆工程建设收尾工程协议》,约定安装公司保证采取积极态度,按施工计划所规定的各项工程进度,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如安装公司未按施工计划规定的日期完成,每个控制点逾期一天罚款500元,附件一、二中总体工程每拖延一天,分别罚款1万元,安装公司保证于1994年12月15日达到投料试车条件。到1994年11月各项安装工程基本陆续完工,双方代表签字初步验收,工程进入扫尾阶段。同年11月21日,安装公司致函四方公司协商变更原承包总合同中关于联动无负荷试车条款,改为联动无负荷试车以四方公司为主,安装公司不再收取该项费用。次日,四方公司复函同意。同年11月23日,四方公司通知安装公司调整变压器相序,同年12月10日,四方公司通知安装公司,站用低压配电室等六处设计变更。1995年1月1日,35千伏线路正式验收。同年2月18日,安装公司将决算资料送四方公司审核,四方公司以工程大量尾工未完为由拒收。同年2月20日,正式送电。同年4月9日,安装公司单机试车完成。同年5月8日,四方公司进行无负荷联动试车。同年5月14日,四方公司正式投料试车。同年6月10日,生产出漂白红麻纸浆板。同年12月14日,安装公司再次将决算资料报送四方公司,四方公司仍拒收,并称工程款已超付,双方产生纠纷。

另查明:四方公司于1995年8月2日起诉至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安装公司承担工程竣工拖期的违约金,并申请尽快将红麻纸浆工程完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红麻纸浆收尾工程交由四方公司组织施工。1995年12月26日,安装公司提起反诉。1996年元月12日,安装公司就级别管辖问题提出异议。同年3月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该院审理。

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鉴定,安装公司1995年10月26日之前已完工程造价为(略)元,未完尾项工程造价为(略)元。该院组织四方公司和安装公司就经济往来账目进行了核对,结果是四方公司账面付出(略)元,安装公司累计收款为(略)元,核差为(略)元。差额包括以下方面,第一,该工程双方共同用电为(略)元,但双方未分设电表,安装公司作为施工单位,用电量大。四方公司有办公、生活、泵房用电、直接分包建筑队伍施工用电,部分电损耗和联动试车用电,安装公司已办理结算(略)元,事后承认应付(略)元,余下(略)元。第二,四方公司单方借给其他建筑单位款(略)元,支付给其他建筑单位工程款(略)元,购材料款(略)元,自开领料单(略)元;第三,1994年10月至12月份施工占地青苗补偿费(略)元。另外,在施工过程中,四方公司延期拨付备料款和进度款给安装公司造成利息损失(略)元。四方公司领用安装公司材料计款(略)元。

案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四方公司和安装公司之间签订的红麻纸浆工程建筑安装总承包合同,以及达成的赔偿停工损失的协议、工程工期及资金拨付办法的协议、收尾工程协议和变更联动无负荷试车条款协议等有关工程协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均为有效。总承包合同开始履行后,四方公司由于征地问题未协调好,使周围村民阻挠安装公司进入现场,导致开工日期延后五个多月。开工延期的责任在四方公司,工期应顺延。正式开工后,双方密切合作,前期施工速度较快。但从1992年5月份开始,四方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拨付备料款和进度款,造成工程不能连续均衡施工,停工达一年之久。此间造成工程拖期的责任在四方公司,对此,双方协商由四方公司赔偿安装公司120万元,应予以照准。1994年10月28日,双方达成收尾工程协议,协议要求安装公司保质保量完成任务,12月15日达到投料试车条件。1994年11月21日,双方协商变更无负荷联动试车以四方公司为主,按照这一约定,安装公司须在1994年12月15日之前单机试车完毕。1994年11月中旬,安装公司已将安装工程基本完工,四方公司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由于四方公司变更变压器相序及主控室设计变更等原因,直到1995年2月份才送电,安装公司才得以试车,因此,安装公司未能在1994年12月15日前试车,是四方公司变更设计、送电拖期等原因所致,不能由此追究安装公司拖延工期的责任。该工程造价预算已超过总承包合同概算,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超过部分予以调整,安装公司完成工程价值为(略)元,超过概算,四方公司应支付其余工程款,并承担延期付款责任。在施工过程中,四方公司延期拨付备料款和工程进度款,亦应承担由此给安装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收尾工程未完项目,已由四方公司自行施工,结算中已列入甩项处理,安装公司未取费。关于四方公司借款给其他建筑公司的问题,事先四方公司与安装公司达成协议的应由安装公司结算,未经安装公司书面同意的,既没有安装公司授权,事后安装公司又不认可,属另一法律关系,四方公司应另行结算。四方公司自购材料,无证据证明是为安装公司购买,该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施工期间双方共同用电,但并未分设电表,无法准确计算各自应负担的电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安装公司用电量大多承担一些,四方公司用电量小,少承担一些。青苗补偿系建设单位四方公司因建设用地对农民的补偿,与施工单位无关,该笔费用应由建设单位四方公司承担。综上所述,工程拖期的责任在四方公司,四方公司请求安装公司承担工程拖期违约责任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四方公司应与安装公司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工程款,并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赔偿因延期拨付备料款、进度款造成的经济损失。安装公司关于施工期间其他损失的请求,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该院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第三条,第十三条第(二)项一、二目和五目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四方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四方公司支付安装公司工程款(略)元,赔偿施工期间延付工程款的经济损失(略)元,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略)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逾期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2万元由四方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略)元、鉴定费27万元,由四方公司负担(略)元,安装公司负担(略)元。

四方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安装公司作为具有与其承揽业务相应资质的安装施工单位,却将变压器相序接错,该错误经四方公司查出后理所当然地应当履行变更手续后改正,况且,变更手续简便,调整相序的工作仅需一个工作日即可完成,但原审法院未查明事实,便武断下判,认定责任在四方公司一方,实属不当。安装公司所报验的工程中尚有60余项未完工,还有一项因污染等原因不具备验收条件,未能通过验收。原审法院关于停建损失数额,施工期间付款情况,施工期间电费分担,以及青苗补偿和开工日期的认定等,均与事实严重不符。山东省定额站所作鉴定属生编硬造,根本未对整个项目进行核对、盘查。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判令安装公司返还四方公司多付工程款(略)万元,支付违约金315万元,判令安装公司依约返还四方公司相关资料。

安装公司答辩称:未能按时送电,是因为设计变更,四方公司与供电部门协调不力等原因造成的,致使安装公司无法实现单机试车目标。山东省定额站历时7个月,三次召开双方共同参加的座谈会,于1996年12月26日出具了工程造价鉴定书,四方公司在此之后,对工程造价未提出任何异议。红麻纸浆工程已于1995年6月10日试车成功,产出漂白红麻纸浆,具备了生产条件,生产出了合格产品。本案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本院二审期间,四方公司仍对工程造价提出异议,请求重新鉴定。1998年4月8日,本院曾书面委托山东省定额站对四方公司的书面异议进行复核。山东省定额站于1998年5月5日向本院出具(98)鲁标定函字第X号“对济宁四方公司所提工程造价鉴定异议进行复核的函”称:“建筑部分的化粪池及安装部分的化粪池确实存在重复计算问题,即19个化粪池中重复计算11个,共计(略)元,此重复计价占原鉴定结论价的008%,其准确率在山东省城乡建设委员会《鲁建标发(1990)X号文》规定即允差3%以内。同意鉴定价下调(略)元”。四方公司的其他异议均不能成立。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红麻纸浆工程建筑安装总承包合同,以及达成的赔偿停工损失的协议,工程工期及资金拨付办法的协议,收尾工程协议和变更联动无负荷试车条款协议等有关工程协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国家法律与法规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安装公司履行了合同约定的施工义务,四方公司应当依约给付工程费。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审法院为正确客观地对该工程造价做出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委托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对该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双方对此均无异议。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接受委托后,先后到工程现场进行了实地调查,向双方索要了有关资料,历时6个月对本案工程的造价作出了初步鉴定结论,初审造价为(略)元。之后,在原审法院的主持下,召集双方和鉴定单位于1996年12月16日,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初审意见进行了公开答疑会,听取了双方对鉴定结果的质疑意见。事后,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对双方质疑提出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调整,于1996年12月28日作出了最后的鉴定结论,即原报审工程造价(略)元,终审鉴定工程造价(略)元,鉴定净审减额(略)元。之后,双方对此鉴定结论均未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在本院二审期间,四方公司又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本院委托山东省定额站进行复核,山东省定额站作出鉴定下调(略)元,其他异议不成立的结论,对此应予认定。按双方协议约定,安装公司须在1994年12月15日之前单机试车完毕,由于四方公司变更变压器相序及主控室设计变更等原因未能及时试车,不能由此追究安装公司拖延工期的责任。当1995年该工程经试车成功并于同年6月10日产出漂白纸浆后,尚有部分不影响竣工验收的尾项工程未全部竣工,其主要原因是由于四方公司所定设备尚未到货。四方公司不仅不同安装公司进行工程交工和结算,却于1995年8月2日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安装公司。济宁中院在审理中,四方公司于1995年9月4日又向济宁中院提出申请,要求安装公司将收尾工程完工。因安装公司坚持先付款后施工而未果。济宁中院于1995年10月26日以(1995)济经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上述扫尾工程由四方公司自行完成,安装公司不再收取相应工程费。山东省定额站在工程造价鉴定中已将该尾项工程款扣除,应予以认定。停建损失是指四方公司因资金未到位,造成安装公司全面停工一年之久的损失赔偿费用。对此项费用安装公司书面提出的索赔要求为380万元,后经双方协商,于1994年5月18日签订了三份合计补偿金额为120万元的协议。此项费用仅是全部停建损失中的部分损失,有双方的协议为证,且已经纳入鉴定造价计算之中,不应存在任何异议。施工期间的付款问题,双方在原审中已多次核对,有双方一致的认可签字。另外,对四方公司未经安装公司同意擅自对其他建筑单位借款的行为,理应自负,安装公司没有义务为四方公司承担后果。原判对此认定事实清楚,应予维持。施工期间电费的分担问题,造成纠纷的原因是四方公司未设置电表计量所致,原审法院按照合理分摊原则,将电费判令安装公司承担大部分、四方公司承担小部分是适当的。青苗补偿费是征地费用的组成部分,四方公司作为建设单位理应承担。原审法院对安装公司提出的施工期间(略)万元的损失索赔请求认定了6192万元,其他部分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是正确的,应予认可。四方公司的上诉理由因缺乏证据佐证,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原审判决除已完成工程费用需作调整,计算滞纳金欠妥应予更正外,其余均应予以维持。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鲁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和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的负担部分。

二、变更上述判决主文第二项为:济宁四方纸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山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总公司第二公司工程款(略)元,赔偿施工期间延付工程款的经济损失(略)元,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滞纳金(自1995年12月25日至1997年9月25日,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从1997年9月26日起至付清拖欠工程款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四计付)。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支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略)元,由济宁四方纸制品有限公司承担(略)元,由山东省工业设备安装总公司第二公司承担(略)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天顺

审判员臧玉荣

代理审判员吴庆宝

一九九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贾纬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8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