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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因与张某、林某,一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略)-X号。

委托代理农永新,平南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瑶族,司机,住(略)。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林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壮族,居民,住(略)。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杨灵基,广西桂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吴荣强,平南县龚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一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柳州市X路X号中百大厦X楼。

上诉人黄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林某,一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平南县人民法院(2011)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2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琼珍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吴福汉和代理审判员梁辉昌参加的合议庭,于2012年3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黄某肖担任记录。上诉人黄某的委托代理人农永新,被上诉人张某、林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灵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平南县人民法院(2011)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南县人民法院(2011)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平南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978元,由一审法院根据重审结果确定。二审案件受理费共978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黄某。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琼珍

审判员吴福汉

代理审判员梁辉昌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黄某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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