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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与陈XX、许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肖某。

被告陈XX。

被告许XX。

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陈XX、许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某于2012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两被告所有的登记在被告许XX名下的位于资兴市XX门面1间(证号:资房私字第XX号),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九十四条第一、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登记在被告许XX名下的位于资兴市XX门面1间(证号:资房私字第XX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曹庚雄

代理审判员朱建新

代理审判员李某铱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黄梦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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