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浙江省东阳市建材物资站与陕西咸阳特殊钢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咸阳市支行人民西路办事处购销合同纠纷案

时间:1998-06-0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7)经终字第6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7)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省东阳市建材物资站。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咸阳特殊钢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X路。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工商银行咸阳市支行人民西路办事处。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X路。

负责人:董某某,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冬梅,咸阳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省东阳市建材物资站(以下简称东阳物资站)为与被上诉人陕西咸阳特殊钢材公司(以下简称特钢公司)、中国工商银行咸阳市支行人民西路办事处(以下简称工行办事处)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陕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2年5月17日,特钢公司与东阳物资站在江西省南昌市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特钢公司向东阳物资站供给邯郸市12—22螺纹钢2000吨,单价1850元,货款总额370万元,交货地点为邯郸东站,供方代办托运,运费由需方负担;1992年10月份发货800吨,11月发货700吨,12月发货500吨;车皮计划批准后,带款发货;违约按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定金按各月供货金额的20%支付,以每月一日汇出时间为准等项条款。同年9月下旬,东阳物资站为确保资金安全,持东阳市农行信贷科便函到工行办事处咨询特钢公司的法人资格,企业性质、履约能力、经营现状及信誉等情况。该函写明了本案购销钢材合同的编号及供应钢材的型号、数量、金额及供货时间等。工行办事处于同年9月29日向东阳市农行信贷科出具咨询证明称:“在我行开户的咸阳特殊钢材供应站,属陕西省第一纺织机械厂领导下的经济实体,业务上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国营企业,钢材资源丰富,资金实力雄厚,经营情况良好,信誉好”。同时,收取东阳物资站咨询费1500元(后退还1000元)。嗣后,东阳物资站依约分别于同年9月30日汇出定金296万元,10月31日汇出定金259万元,11月30日汇出定金185万元,共计汇出定金74万元。特钢公司收款后,既未供货,也未及时返还定金。经东阳物资站多次去函、电并派人追索,特钢公司才于1993年1月至1994年10月向东阳物资站返还定金40万元,委托中国有色金属材料公司西北分公司向东阳物资站发65线材587吨,价额为(略)元,其余款项未再归还。东阳物资站经多次追索无果,于1995年10月17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特钢公司返还定金148万元,后因东阳物资站增加诉讼请求,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遂将本案移送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东阳物资站与特钢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应依法保护。特钢公司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显然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特钢公司提供的其向东阳物资站通知提货的证据不足,且相互矛盾,不能采信;特钢公司称东阳物资站以经济合同支付定金的手段进行诈骗的反诉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能成立。工行办事处进行有偿咨询,其证明中有不实之词,有明显过错。因其咨询的对象是东阳市农行信贷科,且属服务性质,故东阳物资站请求工行办事处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不足。另外,东阳物资站要求特钢公司赔偿可得利润损失的证据多有瑕疵,故均不予支持。该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六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目,《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东阳物资站与特钢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有效,因特钢公司在合同期内不履行合同,予以解除。二、特钢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东阳物资站双倍返还尚欠的定金(略)元;偿付违约金(略)元(按不能履行合同总额370万元的3%计付);偿付差旅费(略)元。以上支付款项逾期履行时,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东阳物资站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略)元,由特钢公司负担(其中东阳物资站已予交的(略)元法院不再退还,在执行本判决时,由特钢公司直接付给东阳物资站)。

东阳物资站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已认定特钢公司违约,但仅让其双倍返还定金和支付违约金,对我站的实际损失没有考虑,使我站合法利益未得以保护。工行办事处出具虚假证明,诱导我站与没有履约能力的特钢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对我站遭受的损失应负连带赔偿责任。原判决以工行办事处咨询对象是东阳市农行,且属服务性质,判其不承担任何某任,显然是错误的。请求判令特钢公司除双倍返还定金、承担违约金、差旅费外,再赔偿损失450万元,工行办事处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工行办事处答辩称:工行办事处1992年9月29日的咨询证明是向东阳市农行信贷科出具的,从未向东阳物资站提供过任何某询证明,该咨询证明只为东阳市农行发放贷款作参考,与其他单位的经营无关,工行办事处无义务对东阳物资站承担购销合同纠纷的民事责任。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应予维持。特钢公司未作答辩。

在本院审理期间,特钢公司因亏损严重,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向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该院于1997年4月18日以咸秦法经破字(1997)10—X号民事裁定书宣告特钢公司破产还债。本院于1997年7月10日以(1997)经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本案诉讼。东阳物资站向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申报了债权。该院于1997年8月22日作出咸秦法经破字(1997)10—X号民事裁定书,确认东阳物资站应得清偿额为6161元,其中实物清偿4313元。该案已进入执行程序。1998年4月29日本院以(1997)经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本案恢复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东阳物资站与特钢公司于1992年5月17日签订的购销钢材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应认定其合法有效。东阳物资站依约支付了定金,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特钢公司未能按约供货,其应当承担双倍返还定金和支付违约金的责任。东阳物资站关于还应考虑其实际损失的上诉主张,因特钢公司已经破产,该项主张已无实际意义,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合同有效,判决特钢公司双倍返还尚欠定金和支付违约金虽然正确,鉴于特钢公司已经破产,该判项亦已无实际意义。东阳物资站持东阳市农行信贷科的函向工行办事处进行咨询,该函对东阳物资站与特钢公司所签本案购销钢材合同约定供应的钢材型号、数量、金额以及供货时间都作了明确说明,工行办事处明知其是为特钢公司履行本案合同的能力提供证明,而收取东阳物资站咨询费,却未如实提供特钢公司的资信情况,其对东阳物资站给付特钢公司的定金不能全部收回负有一定责任。工行办事处关于其出具的咨询证明只是为东阳市农行发放贷款作参考,与其他单位的经营无关,其不应对本案购销合同纠纷承担责任的答辩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但是工行办事处出具的咨询证明不是为特钢公司履行本案购销合同提供的担保,东阳物资站关于工行办事处应对特钢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工行办事处出具的咨询证明有不实之词,有明显过错正确,但未判其承担相应责任显属不当,应予纠正。工行办事处应在东阳物资站给付特钢公司定金74万元未能收回部分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6)陕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撤销该判决主文第二项、第三项。

二、中国工商银行咸阳市支行人民西路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浙江省东阳市建材物资站定金损失(略)元。逾期给付,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浙江省东阳建材物资站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略)元,浙江省东阳市建材物资站各承担(略)元,中国工商银行咸阳市支行人民西路办事处各承担14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天顺

审判员周帆

代理审判员张远光

一九九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沙玲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9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