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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市建南支行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1998-06-0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8)经终字第1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8)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X街。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市建南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X路X号。

负责人:万某某,该行行长。

上诉人湖南合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株洲市建南支行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湘法经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并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于1998年3月13日以(1998)经终字第X号通知书,同意其缓交申请,限其在接到该通知后30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该公司于1998年4月6日收到了该通知,但至期限届满,该公司仍未交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瑞柏

代理审判员吴某宝

代理审判员朱海年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贾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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