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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仙游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龙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月14日被贵州省黔西县公安局抓获,2012年2月7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2月17日经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仙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龙某因怀疑其与同案人龚礼发被仙游县东方艺古典工艺有限公司解雇系被害人杨某某所致,便于2011年8月21日21时40分许,纠集同案人“阿金”、“娇娇”(均另案处理)伙同同案人龚礼发持木板到仙游县X区旧地税所对面路边找到被害人杨某某将其殴打致伤。经仙游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龙某的胞弟龙某与被害人杨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给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9000元,取得被害人杨某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法医学鉴定书、被告人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本院(2012)仙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调解协议、谅解书及收条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伙同同案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龙某系纠集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鉴于被告人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龙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龙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二0一二年一月十四日起至二0一二年七月十三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黄学源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陈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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