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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欧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原告欧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原告欧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欧某辉独任审理,由书记员奉青云担任庭审记录,于2012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某诉称,原、被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于1998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二个小孩。原、被告结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甚至打架,被告经常在外赌博,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因此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二个小孩的抚养费各承担一半。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宁远县X镇社会救助和社会保障事务中心婚姻关系证明。

被告陈某未进行答辩。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结合当事人的陈某,本院确认以下事实,1997年6月原、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于1998年元月份在中和民政所登记结婚。婚后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陈某,2009年6月2日又生育一子,取名陈某佳。原、被告结婚后,开始几年被告虽然偶有赌博,但夫妻感情总体尚可。但在原告怀上小儿子后,被告还是沉迷赌博,对家庭不管。2011年7月双方在衡山吵架后一直分居直今。

另查明,原、被告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相识半年后才登记结婚,说明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基础本还不错,但婚姻除感情基础外,更重要的是婚后,双方对婚姻的经。本院中原、被告婚后不会经营婚姻,被告沉迷打牌,对家庭不予照顾,特别是在本院通知其原告已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其离婚时,并向他送达了开庭传票后,被告仍然对自己的婚姻漠不关心,不出庭来维护自己的婚姻,说明被告对婚姻也很淡然。现原告坚持要求与被告离婚,因此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至于小孩的抚养,因现被告不到庭,婚生小孩暂由原告欧某抚养,等被告陈某出现后,原、被告双方均可另行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小孩抚养关系或请求支付小孩费。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欧某与被告陈某离婚。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的小孩陈某、陈某佳由原告欧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欧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欧某辉

二O一二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奉青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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